光绪年间的“传票”
法院的传票您也许见过,可您见过古代的传票吗?前不久笔者在藏友处就得见一张清代光绪年间的“传票”,它的作用相当于现在的“逮捕证”。
这张传票的签发机关为“钦差管理喜峰口等处驿站事务部院”,持有者为办案的捕头“张福、陈富、任志贵”三人,传讯对象为“原告富成、仝姪德清及被告色卜扎巴”三人,发证时间为“光绪二十八年正月廿日”。传票内容是:“据二台站笔切齐富成、仝姪德清为呈,告批甲色卜扎巴无嗣,灭宗乱伦,自招婿为嗣等情一案,为此合亟饬。仰该头役持票,协同该站章京坤都,遵照传提案内人证,按限点解获送来,辕厅候讯断施行,须至票者”。
该传票的末尾有“限(多少日期内)收回”字样,据此可知,它有严格的办案期限。该证上部有一红色的“销”字,说明涉案人员已经被捕头带回,这张传票也因此作废。
现代的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证件,一般由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签发并执行,是执行逮捕任务的法律凭证。由这张清代光绪年间的传票可以看出,我国古今法律的相承与变革。这张清代传票,世所罕见,具有较高的文物收藏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 (王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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