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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采矿被治罪

右江日报 2017-03-17 10:19 大字
 

本报靖西讯  四肢健全却不去做正当的工作,为图暴利,伙同他人夜间采矿,最终触犯刑律被治罪,得不偿失!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陆某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3年7~9月期间,陆某峰、周某宏伙同他人,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实施以下非法采矿行为:2013年7~8月间,由郭某(另案处理)投入资金,由陆某峰、周某宏帮助管理,租赁挖掘机等设备到靖西市新甲乡大甲往龙临方向一公里处的矿区趁夜间进行采矿,并雇请货车到采矿点将铝土矿运往其它地方销售牟利。经鉴定,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21万元。2013年9月,由农某(另案处理)投入资金,欧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陆某峰、周某宏打下手,以同样手段在该矿区进行采矿,经鉴定,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21万元。陆某峰于2016年11月12日被抓获归案,周某宏于2016年12月1日到靖西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靖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峰、周某宏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伙同他人擅自采矿,二被告人参与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4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峰、周某宏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观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杨文启 杨彩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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