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坑”,你陷过吗? ——2016年度广西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剖析
本报记者 吴家跃
3月15日,自治区工商局公布2016年度广西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剖析,发出消费提示,既警告涉案企业要守法诚信经营,又提醒消费者擦亮双眼,防止再次受到类似的坑害。
维权案例 1
南宁市晶晶亮游泳馆 预付卡群体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南宁市晶晶亮游泳馆因故停止营业并拒绝退卡退款,遭到付卡群体投诉,涉及金额27万多元。
【处理结果】
经西乡塘工商质监局、消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截至2017年2月15日,游泳馆共对168位消费者累计退款2.31万元。目前,退卡退款仍在进行中。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消费时,应当与经营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解除合同和退款方式等事项。要保留好相关收款收据等凭证。
要根据自己实际需求理性办卡,千万不要受商家折扣优惠而冲动消费,折扣越大,风险就越大。发生消费争议时,要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或者消委会投诉维权。经营者要诚实守信经营,要严格依照《消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责任义务。
维权案例 2
桂林市秀峰区江边美食坊“天价鱼”消费欺诈案
【案例简介】
2016年4月18日晚,消费者王女士一行到桂林市秀峰区江边美食坊消费就餐时,店员向他们推荐了一种“味道很好”的鱼。在未告知品种、具体价格、未经消费者认可的情况下,直接将鱼摔死加工成啤酒鱼,让消费者签单消费。
此时王女士才得知,这种鱼是娃娃鱼,单价每斤1500元,摔死的鱼重3斤3两,总价5000元。王女士一行拒绝签单认可,遂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并报警。
【处理结果】
经警方调解,王女士未就餐当场结账1500元后离店。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经桂林市物价局调查核实,该店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价格欺诈,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退还消费者王女士1500元餐费。桂林市工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依法吊销了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消费提示】
经营者一定要诚信经营,严格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明明白白消费,保障自身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外出用餐看清菜谱,谈好价格,看好质量和重量,确认清单,明白消费。一旦遭遇类似被侵害行为的发生,应及时向当地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维权案例 3
梧州藤县藤州博爱诊所
假冒“新农合医保定点”医疗单位诱导消费者(患者)治疗案
【案例简介】
藤县藤州博爱诊所在没有获得新农合医保定点单位资格的情况下发布广告,宣称“诊所是新农合、医保定点单位”,以此吸引患者就医,并通过增加医疗项目和费用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收取张某治疗费用7000多元。
张某曾要求诊所按新农合的有关规定给予报销治疗费用,但该诊所以各种理由拒绝报销。
【处理结果】
由于双方争议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终止。藤县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随即引导、支持患者张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诉前调解,藤县藤州博爱诊所同意赔偿患者张某1.2万元。对藤县藤州博爱诊所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藤县工商局依法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
消费者不要轻信社会上的小广告,有病就医要到正规有保障的医院治疗,了解清楚病情、治疗的项目、如何收费,根据自己的病情和开支的承受能力正确就医,并注意收集好所有的收费票据。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维权案例 4
北海市养颐乐保健公司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损害老年消费者权益案
【案例简介】
北海市工商局海城分局接到消费者黄某某投诉称:北海市“养颐乐”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时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请求依法查处。
工商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组织20余名老年人召开“脑卒中风险评估与健康指导会”,推销“金脉瑞纳豆”,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产品宣传内容真实性的相关合法依据。
【处理结果】
工商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126万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
警惕以“免费”为噱头的推销陷阱。一些经营者以免费讲座、免费体检、免费体验、免费试用、老顾客答谢会、赠送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现场推销商品,夸大宣传功效,谎称能治疾病,哄抬商品价格,高价出售,使不少老年消费者因此蒙受了经济损失。老年人应警惕以“免费”为噱头的推销陷阱,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跟风参加此类活动,不要轻易相信夸大其词洗脑式的虚假宣传,提防不法经营者的消费欺诈和虚假宣传。
正确认识和理性选购保健食品,切勿以保健品替代药品进行疾病治疗。多数保健食品或多或少都宣传具有保健或辅助治疗作用,有的甚至违规进行疗效宣传,宣称“防治癌症”“包治百病”等。需要提醒的是,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品进行疾病治疗。对于身患疾病的老年人不能以食代医,以免耽误病情治疗。
维权案例 5
钦州市联达百货商场购物卡使用期限消费纠纷案
【案例简介】
消费者邓先生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在钦州市联达百货商场购买了两张购物卡。2016年春节假期间,邓先生到该商场购物结账时被收款员告知,所持购物卡2013年底已过期不能使用了。邓先生投诉要求,对购物卡内余额2528元,可继续消费或退款。
【处理结果】
经调解,联达商场同意消费者邓先生更换新卡后继续使用。
【消费提示】
要“小额消费”。办卡时,尽量不要选择大面值的消费购物卡,需要时随时充值,避免大的损失。
应“熟知条款”。办卡要认准书面合同,特别注意合同中违约责任、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
要“查询备案”。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各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经营单位需要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建立企业资金存管制度,建议消费者办卡时,查询该商家是否已在商务部门备过案,了解存管保证金事宜。
要“及时报案”。持卡消费时若发现商家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维权案例 6
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消费欺诈“退一赔三”案
【案情简介】
王女士夫妇花了4.55万元,在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北京牌轿车。提车时,发现该车的里程表读数居然显示为33.7公里。使用一段时间后,车辆还存在质量问题。
经柳北区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曾办理过临时号牌和交强险,并在公路上长距离行驶,实际行驶里程远超过33.7公里,超出新车所允许的合理行驶里程。经营者在销售车辆时没有告知消费者上述事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已构成欺诈。
【处理结果】
2016年1月27日,经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王女士夫妇购车款4.55万元,并赔偿车辆购置税等6项费用8643.31元,另增加赔偿购车款3倍即13.65万元。该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王女士夫妇将涉案车辆退还。
【消费提示】
详细阅读购车合同。在合同中要写明车辆型号、配置、购车金额、交车时间、交车地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经销商口头承诺的各项优惠及售后服务,一律写进合同。此外,如合同中出现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权利不对等的“霸王条款”,如捆绑销售高额保险等情况,要理直气壮地提出修改。
验收车辆时不马虎。提车是一件高兴的事,但不要被兴奋冲昏了头脑。要仔细对车辆重要部件的性能、配置等交接表中所列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并仔细查验汽车出厂信息,防止高价买到库存车。如果出厂时间过长,则要请专业人士查验汽车外观漆面、底盘、刹车盘和轮胎是否有异常,查验里程表显示公里数是否符合交易惯例,防止买到事故车、二手车、样本车。确保无问题再签接,以免签字后造成不必要麻烦。
查验是否有新车合格证,以避免因无合格证不能上牌,买到抵押车。
维权案例 7
河池宜州市增压泵漏电致人死亡纠纷案
【案例简介】
2016年2月17日,覃某某在宜州市博成五金机电商行购买一个“ww冷热水豪华增压泵”。
2016年2月24日晚,覃某某洗澡时,因该增压泵出现严重漏电事故,导致覃某某触电倒地,后因伤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为此,覃某某的父母要求经销商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6多万元。
【处理结果】
经调查,经销商所售“ww冷热水豪华增压泵”外包装、泵身、说明书均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也未有警示性标志或者警示说明。覃某某在安装使用产品过程中也存在过错,生产商同意一次性给予死者家属补偿金共计16万元。
【消费提示】
购买电器产品要到证照齐全的商店或品牌专卖店购买,要选择知名信誉好,品牌口碑好的商品,并索取保留发票或购物凭证;
要由专业人员按标准要求程序安装,调试,并请教安全使用事项、程序,确认可以正常使用、会使用后再使用;
要严格按照安全使用规程使用,发现问题不能勉强使用,要及时向售后服务申报及时维修,确保安全再使用。
维权案例 8
广西好用农资公司推销肥料虚假误导致果农损失纠纷案
【案例简介】
果农李某在广西好用农资有限公司金秀县头排镇第一分公司购买了阿姆斯牌地生金复合微生物肥28包、芭田惊天下肥料2包,共支付3500元。
按商家提供的施肥方法,李某给自己种的果树进行施肥。没想到,施肥后的果树树叶发黄、脱落,在随后15天内有500多颗果树枯死,且果树病情仍继续蔓延。
【处理结果】
金秀县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肥料在农业部门注册的施用范围是蔬菜、水稻等经济作物,可经销商却推荐果农李某施用在果树上,存在明显的误导行为。于是,依法责令当事人赔偿果农李某4万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
农民消费者在购买肥料、农药等农资产品时,要向经营者咨询清楚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做到科学施用。要保留好经营者的对外承诺和购物发票或凭证。对产品使用有疑惑的,主动咨询专家;
农资经营者首先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其次要了解掌握产品的实际效用、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并指导消费者正确施用;
在销售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生产资料时,必须清楚明确地提醒和告知消费者相应的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避免因不合理操作而造成损失。
维权案例 9
桂林顺景汽车销售公司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案
【案例简介】
2016年2月25日,桂林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周先生投诉称,桂林顺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销售汽车时违背其意愿,强制搭售机动车商业保险,要求其在贷款期间必须在当事人处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全险,并收取购买保险保证金2000元。
【处理结果】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该公司当场将保险保证金退还给消费者。对该公司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收取保险保证金搭售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行为,桂林市工商局依法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家用汽车时,应详细阅读购车合同。对经销商口头承诺的各项优惠及售后服务,一律列写进合同。
发现合同中出现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如捆绑销售商业保险、加收各种不合理、不合法费用的情况,要理直气壮拒绝,并要求修改。
对经营者拒不改正的,主动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维权案例 10
南宁市颖凯投资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
【案例简介】
张女士与南宁市颖凯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明确了商品房面积165.4㎡,金额500万元。
2016年3月初张女士验房的时候发现房层高度在设计图纸上是7.5米,实际房层高度却不到4米。经询问,该房地产公司对房屋进行了隔层,将上隔层另外作价销售,如张女士想要上隔层的话需要再加付230万元。张女士认为商家涉嫌合同欺诈,侵犯了其权益,请求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处理结果】
经南宁市工商局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该公司只收取隔层材料费10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20万元。
【消费提示】
房屋买卖是否合法看“五证”。“五证”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合同签订要慎重,消费者有权就合同条款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并确认合同条款项。对于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应仔细斟酌看清,对于模糊部分的合同条款,可要求开发商进行详细解释说明,避免因信息不对等而造成权益受到损害;对于存有“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可以拒绝签订或者另行备注约定;涉及开发商特别重要承诺的,不能轻信销售人员的宣传或者口头承诺,必须书面确认或列入合法条款。
建议要求开发商使用2014年国家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来进行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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