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系列导读⑩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导读】
建立安全生产立法审查与协调机制。由于综合协调和部门沟通不够等原因,安全生产立法分散、衔接配套不够协调、修订完善不够及时,甚至还存在法律缺失、相互矛盾等问题。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立法协调与一致性审查机制。一是要建立部际协调沟通机制,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提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效率。二是建立一致性审查机制,在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法制部门要做好一致性审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和统一性。
加快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仍存在部分主体法律配套法规立法滞后,必须加快制定修订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一是制定中长期立法规划,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立法框架、重点任务、主要内容和计划进度。二是重点推进“两法”(《矿山安全法》《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法》)、“三条例”(《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制修订工作。三是逐步合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近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推动《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二法合一,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四是借鉴《煤矿安全规程》的成功经验,研究制定化工、建筑施工、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程,提高法规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化规范约束。一方面,我国对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追究刑责力度不够,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意见》提出研究修改《刑法》相关条款,可将无证生产经营建设、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执法指令等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违法行为列人《刑法》调整的范围,大幅抬高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人员素质等情况密切相关,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域差异性。各地设区的市要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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