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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变身网约车致乘客受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赔商业险

南充日报 2017-03-14 06:14 大字
●本报记者 罗琴

因工作时间灵活、无需缴纳额外费用和办理手续简单等优势,越来越多的私家车加入到网约车的行列。但私家车属非营运车辆,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造成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免赔商业险。日前,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网约车乘客下车时受伤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引起人们的警觉。

乘坐网约车 引发交通事故

2016年7月30日,蒲某驾驶登记在其妻任某名下的轿车,以网约车的方式搭乘廖某,由嘉陵区嘉西路向西兴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西兴中心卫生院外路段停车后,蒲某未注意观察车右后门是否关好的情况下,就起步向前行驶,造成廖某左脚卡在车后门内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蒲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无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廖某遂将驾驶员蒲某、车辆所有人任某及该车承保的南充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续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余万元。

车辆改变使用性质 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审理过程中,南充某保险公司辩称,轿车投保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轿车却是用于客运盈利,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故发生经过和廖某接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调查时所陈述的事发经过,廖某是因其左脚卡在轿车右后门内倒地并被轿车拖行受伤。据此,应当认定廖某受伤时,已置身车外,不再是轿车的车上人员。因此,廖某要求南充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规定,该案中轿车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而交通事故发生时,轿车改变了其使用性质并导致其危险程度增加。据此,南充某保险公司辩称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廖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0.2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廖某8.3万余元;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1.88万余元,由蒲某和任某赔偿;保险公司免赔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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