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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身份证乘车被识出, 嫌疑人被拘留,警方提醒当心信息泄露

烟台晚报 2017-03-13 10:41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孙朝军通讯员芝公宣)上周,芝罘公安分局西大街派出所民警在长途车站执行乘车实名制检查时,查出一名男子使用伪造身份证。虽然证件上的各类个人信息基本属实,但使用伪造身份证依然涉嫌违反《身份证法》,因此该男子被芝罘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8日上午,西大街派出所在长途车站执行乘车实名制检查,对一名自主购票进站的男子进行身份核查。这张身份证无法通过盘查系统识别,其材质和颜色也与正常的身份证有些许不同。经询问,该男子坦言承认自己的这张身份证是伪造的。经询问,该男子周某系河南省驻马店市人,2002年来烟台务工时身份证丢失,按规定应回家乡补办,他却另想歪招,网上联系“黑窝点”花钱办理,不想民警火眼金睛一举将其查获。周某表示,他自己去照相馆拍了一张证件照,连同自己的姓名、年龄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写给了对方,大概过了10天,对方将一张身份证交给了肖某,说是办好了,为此周某支付了100元钱。

经核实,周某假身份证身份信息与本人相符,但证件系伪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民使用伪造身份证应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周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将其所有的伪造证件予以收缴。

据民警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民警还提醒广大旅客:身份证丢失后切记要去当地派出所或办证大厅进行办理,证件办好前可领取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身份证。千万不可委托他人办理身份证件,不仅容易遭遇假证,还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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