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法院作出首例强制医疗决定
近日,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由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黄某强制医疗申请案件,这是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大新县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6年4月15日,被申请人黄某的母亲去世,儿子、儿媳等人在家里守孝。次日凌晨1时许,黄某突感身体不适,脑袋发麻,四肢不受控制,遂持家中的斧头砍向妻子赵某左臂及背部,同时将前来劝阻的父亲砍伤。随后黄某又从自家一楼厨房的围墙进入邻居农某家,朝农某的头部及身上乱砍,导致农某当场死亡。之后黄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6年6月6日,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因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其行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同年7月4日,经被害人农某亲属申请重新鉴定,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依法重新鉴定,黄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急性妄想发作”的诊断标准,此次危害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给予专科治疗,防止再次发生意外。另查明,被申请人黄某在大新县看守所代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其病情仍然不稳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黄某持械实施暴力危害行为,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故依法对黄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左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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