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州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亚丁景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出租汽车管理协作机制,防范化解各类矛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各县(市)、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亚丁景区管理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州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
县(市)人民政府、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亚丁景区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城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对网约车总量实施临时管控。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州依法纳税;
(二)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州的,应当在本州设置数据备份系统;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能力认定工作流程》在取得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制度;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合格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四川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网信部门,配合暂停或者终止网约车平台公司APP在服务地的服务。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本州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 汽车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营运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十五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十六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准入和退出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
(二)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三)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四)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州户籍或者有效的服务地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与管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保证车辆具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安全性能可靠,保证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州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
(三)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持有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五)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告知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在经营中存在的经营和安全风险;
(六)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七)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本州出租汽车发票,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网络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并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八)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九)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十)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一)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不得流向境外。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十二)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十三)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级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
(五)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六)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施设备;
(七)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证件;
(八)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九)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十)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十一)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十二)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送交公安等部门;
(十三)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四)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五)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已经发生的费用,乘客应当支付:
(一)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夜间到偏僻地区,拒绝驾驶员要求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执勤点进行身份确认的;
(三)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车,未有其他人员监护照顾的;
(四)携带烈性犬只等禁止饲养的动物乘车的;
(五)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
(六)在服务过程中,乘客有恶意损坏车辆设施、设备,或有影响网约车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四川省、本州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第二十六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网约车车籍所在地、网约车驾驶员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公安、经信、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行甘孜州中心支行、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约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市)发展改革、公安、经信、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行甘孜州中心支行、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巡游车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新闻推荐
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 ——2017年法院检察院反腐六大看点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陈尚营杨维汉杰文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2日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2016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郭伯雄、令计划、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