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朋友圈”辱骂延安交警被拘留7日 微信朋友圈是否为公共空间引热议 对执法人员应有基本尊重,朋友圈说话也不能太任性
本报记者 秦峰 张英 实习生 张亚丽
2月23日,延安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圣地警苑”通报称,网民李某因被违章停车贴条,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公开发布侮辱警察言论,被延安宝塔分局南市派出所查获,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
通报配图显示,李某发布的朋友圈配了一张疑似罚单的图,并配有辱骂交警的脏话“x交警xx,可长时间么吃罚单了”。该通报还称,宝塔公安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那些企图躲在阴暗角落里肆无忌惮评论的人,该在法律面前,对自己的口不择言多掂量掂量。
此事经网友转发在网络上引起热议,一方面,不少网友认为李某辱骂交警正常执法的行为不堪,应当处罚。另一方面,一些网友针对微信朋友圈到底是私人领地还是公共空间的讨论很是激烈。针对这些问题,记者2月27日分别采访了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相关人员、学者、法律专家。
男子“朋友圈”辱骂交警被拘留7日
关于事情经过,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政治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月20日,延安某交警巡逻时在宝塔区委附近发现一辆违停车辆,该交警依法在违停车辆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拍照取证。事后车主李某将违法停车告知单拍照后发在其朋友圈,并配辱骂交警文字,内容粗俗不堪。
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南市派出所接警后立即立案调查,经查,车主名为李某,并依法对李某进行了传唤。经调查取证,李某对其发朋友圈辱骂交警的事实供认不讳。23日,南市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寻衅滋事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我们也没想到此事在网络上引起这么大热议,这几年,延安市针对民警正常执法的干扰和辱骂时有发生,李某被处罚希望能起到警示作用。”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对李某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来处罚的。《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部近日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保护。
辱骂执法人员明显不当,处罚依据和方式值得商榷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李大勇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调整的范围不仅是在物理空间当中,还逐渐延伸到虚拟空间,像朋友圈,实际上就是一个新型的人与人之间交流的平台,尽管在该平台上人们无法见面,但是它具有的社会功能和现实生活中朋友圈的功能是一样的,所以朋友圈也应该是受法律秩序来调整的,在朋友圈发言同样要遵循事实和法律规则。
“就该案而言,网友在朋友圈发表的言论过激,已经超出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应该受到法律的惩戒。”李大勇说,是否以“寻衅滋事”来定性该案件,是值得商榷的。该案应该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的“侮辱他人”这一项,因为发言内容是针对停车罚单,实际上是对交警去贴罚单这一行为进行了侮辱和诽谤。所以按“寻衅滋事”来处罚是不太准确的。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韩伟认为,对于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该给予尊重,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果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起诉等方式提出,采取网络辱骂等方式,明显不妥当。
韩伟说,如果以“公然侮辱他人”来处罚,应该有两个限制性条件,第一,是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朋友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是否属于公共空间理论上尚有争议,也就是说是否属于“公然”仍值得讨论;第二,该条款要求“情节较重的”,才处以拘留,本案中的情形达不到较重的标准,给予警告处罚可能较为合适。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行政诉讼教研室主任彭涛告诉记者,行政处罚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有一个原则,叫比例原则,触犯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所应当接受的处罚程度应该是相一致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这里有一个由轻到重的排序。李某只是在朋友圈发了一条辱骂交警的言论,如果要进行处罚,一般来说首先应该警告,没有必要拘留七天。因为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一般针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发朋友圈引起重大影响,很多人转载,大家甚至群起而攻之,拘留七天这样的处罚则是应该的。
朋友圈也可是公共空间,说话不能太任性
关于朋友圈的空间属性,韩伟认为,一般情况下,只有认识的、熟悉的亲朋好友才能添加朋友圈,并看到朋友圈内容,所以朋友圈具有一定的私人属性。但由于近来微信飞速发展、所谓的“朋友圈”泛化,再加上朋友圈内容也存在被随时转发的可能性,故它又区别于完全的、绝对的私人领域,带有一定的公共性。
韩伟说,互联网需要依法治理,不仅是指普通民众的网络行为需要受到法律制约,执法部门针对互联网的规制行为同样要依法进行,受到法律的约束。对于利用互联网违法甚至犯罪,既要依法治理,精确打击,又不能打击面过大,不能阻碍正常的舆论监督,特别是对朋友圈等网络言论,对其处罚入罪的标准必须从严,限制人身自由等处罚措施的使用,应当慎之又慎。
李大勇说,我们国家的法制体系尽管已然建成,但是我们法律适用的空间还主要是针对现实的物理空间,对虚拟空间、网络空间这方面国家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这就导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的时候出现这样的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来对网络上的行为进行约束,这对我们目前的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方向和要求。
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网络与新媒体系主任李洋认为,该案例反映出现代信息技术对于传统法律规则的一种挑战,在传统社会里,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界限是很分明的,一般人可以清楚地分辨。而互联网技术,尤其是微信朋友圈,打破了公共与私人之间的二元对立界限。
至于微信朋友圈到底是公共空间还是私人空间,李洋认为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朋友圈的人数达到的规模,如果人数特别多,那就具有准公共空间的功能;二是朋友圈的用途,是否将朋友圈用于商业用途。基于这两点,再用可见性与可参与性来衡量是公共空间还是私人空间。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慕明春教授认为,这个案例最关键的地方是朋友圈算不算公共空间,微信朋友圈有介于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之间的性质,不宜简单定性为公共空间,因为凡是公共空间,都具有“供不特定的多数人可以出入使用”的特征,朋友圈里人都是熟人,是特定的人,朋友圈讨论问题就如同我们上课一样,尽管人可能比较多,但不能说课堂就是公共空间。对于朋友圈的言论,应该怎么规制,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宜简单采用类推的办法来处理。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博导王周户说,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对警察必要的敬仰,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公民所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当然,公民私下发几句牢骚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共空间的扩大,在什么领域发牢骚,怎么发牢骚则是需要注意的。微信朋友圈是否是公共空间,多少人的微信圈算是公共空间,这是需要探讨的,但是有一点,朋友圈说话也不能太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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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链接二
近期发生的辱警被处罚案例
案例一:除夕之夜,哈尔滨市民警曲玉权在执勤出警过程中遭歹徒袭击不幸壮烈牺牲。然而让人悲痛的事件发生后,却有一些人在网络上公然侮辱警察、亵渎烈士。1月21日,马某某因侮辱他人被行政拘留七天。
案例二:河南漯河赵某公开侮辱党和人民警察,叫嚣打死警察不亏。目前已被警察控制,行政拘留十五天。
案例三:铁岭网民张某某,因交通违法被处罚而对警察不满,辱骂大年初二牺牲的铁岭交警,最后被拘留。
案例四:2月26日上午,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炳祥个人微博转发《一位57岁民警的雪中坚守》时作出错误评论,伤害了奋战在冰雪一线的人民警察。对此,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讨。鉴于其错误言论性质严重,决定对其停职检查,调查后作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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