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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娃也有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草案:胎儿享有继承权

齐鲁晚报 2017-03-11 10:16 大字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新华社发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与现行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草案做了诸多修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由10岁下调至6岁,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将享有继承权……

全国人大代表、民法典主要编纂者孙宪忠表示,因为民法所规范的事务涉及社会每一个人,每一个团体和组织,甚至涉及他们的时时刻刻,因此当代社会民法的规范群体十分庞大,民法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工程。

本报记者宋立山范洪雷

如何界定行为能力

考验法官裁量尺度

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民法通则相比,此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了六周岁。外界用“6岁的孩子就可以打酱油了”,来形象地表述这一立法改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王利明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阶段的水平。六周岁也是未成年人入小学一年级的年龄,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将年龄下限进行下调,可以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立法过程中,有参与者担心,降低到6岁会不会步子迈得太大,不利于保护儿童权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表示,立法条文是环环相扣的,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降低到6岁,并不是说6岁以上就可以完全自主,更不是说6岁以上的人法律就不会特殊保护。

“6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两类:一是纯获利益的,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而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高明芹认为,从法律上讲,对少年儿童从事民事活动,仍有基本的倾斜保护。当然未成年人的一项民事行为是否与其智力相适应,考验裁判者在实践中对自由裁量权的判断标准和把握能力。

学界立法部门互动

特别保护胎儿利益

草案第十七条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重要突破,也是法学界和立法部门互动的典范。其中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近年来,胎儿利益引发的民事纠纷屡屡见诸报端,比如,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就死亡,胎儿是否有继承权?再如,因为装修甲醛含量超标,胎儿出生后患病,能否请求赔偿?

在这个问题上,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胎儿属于母亲身体一部分,因此在其出生前遭受侵害,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严格贯彻传统理论,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设保护胎儿利益特别规则,仅在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为胎儿预留份额的规定。这对胎儿利益保护不利。

著名民法学者梁彗星表示,学界一致认为这属于立法漏洞,制定民法总则应创设胎儿利益特别保护规则。立法机关采纳了学界建议,促成了此处重要改动。

梁慧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在出生之前父亲死亡,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因为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政策目的落空,因此视为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未成年人被性侵

诉讼时效从成年后计

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民事诉讼时效的修改,关系每一个民事主体的诉权行使,因此广受关注。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讲,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草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欠钱不还,从最近一次主张债权算起,应在3年内提起诉讼。

而在现行的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为两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接受采访时说,“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也是有“保质期”的,结果由于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所以从两年延长到三年,很有必要”。

在法学界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意思是说,立法应当鼓励民事主体及时主张权利,提高司法运行效率。但是叶林认为,将诉讼时效延长到3年,并不违反这一理念,“法律毕竟是经验的总结,要立足现实需要。”

另外一处有关诉讼时效的修改出现在第一百九十四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叶林认为,此处修改体现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由于心智不够成熟,加之一些客观因素,很多少年儿童在遭受性侵时不敢说出来,而长大想主张权利时却为时已晚。修改后,从年满十八周岁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一方面给未成年人维护权益留足了时间,另一方面对施害者也是一种无形震慑。

市场主体法律上平等

非法人组织有了地位

民法总则草案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被明确为特别法人。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民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尹田教授分析认为,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类,这种做法不仅使私营企业、各种经济成分混合而成的企业不具有民法上的主体地位,而且强调了各种企业法人因所有制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从实质上导致其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而民法总则草案新的分类方法,符合市场经济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消除民事活动中的身份特权观念,有利于在司法诉讼中实现对民事主体的平等保护。

此外,民法总则草案还拟设“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目前全国有148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是纯粹营利性法人,也不是纯粹非营利性法人,它既具有营利性,又具有公益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安生称,非法人组织的创设十分契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实中,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还有很多“第三类民事主体”,类似个人独资企业、某些公司的分支机构等。它们在法律上没有地位,但也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需要有个单独的非法人团体把这些团体纳入进去,这也与诉讼法相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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