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伤害他人寻衅滋事获刑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休宁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凌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5月28日夜11时40分许,租住休宁县城的男子凌某酒后来到新宁广场西南角路口的烤羊肉串摊位买羊肉串。凌某以摊主奥某的烤肉速度慢为由拒不离开,并动手殴打奥某的头、面等部位,致其受伤。经休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奥某鼻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颜面部、颈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凌某到案后坦白认罪,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遂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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