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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筑“高墙”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西部商报 2017-03-10 08:19 大字

立法保护个人隐私 新华社图

据新华社电 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近年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类违法犯罪日益突出,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应强烈。草案中的这一规定,无疑将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再筑“高墙”。

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刻不容缓

“买房时在开发商那里留下了电话号码,此后就不断接到房产中介的推销电话,不堪其扰。”谈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全国人大代表、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滕秀兰显得很无奈。

“像这样‘新鲜\’的信息价值不菲,每条可以卖到20至30元。”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陈鸿告诉记者,刚买车的车主、刚订机票的旅客、刚下单的网购者等个人信息最受诈骗分子“青睐”。

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2016年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共侦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18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00余人,查获各类公民个人信息300余亿条;其中,抓获涉及40余个行业和部门的内部人员390余人、黑客近百人。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2016年10月31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二审稿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中加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体现了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人们需要将信息交给社会,但这样做可能会出现信息被滥用或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问题,民法总则草案提出保护个人信息,是对重大民事利益的阐释,值得肯定。

守护个人信息安全要从源头抓起

互联网时代,技术手段不断提高,通过技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从源头治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它既依赖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依赖于多部门的联动与配合。

“从立法完善层面上来讲,必须建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相互递进、系统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彭静建议,基于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有必要优化执法职能,破除条块分割。可考虑整合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相关执法职能,设立跨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统筹个人信息保护的预防、监管、违法责任追究等职责,更加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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