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再筑“高墙”
新华社记者
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近年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类违法犯罪日益突出,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应强烈。草案中的这一规定,无疑将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再筑“高墙”。
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刻不容缓
“买房时在开发商那里留下了电话号码,此后就不断接到房产中介的推销电话,不堪其扰。”谈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全国人大代表、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滕秀兰显得很无奈。
“像这样‘新鲜\’的信息价值不菲,每条可以卖到20至30元。”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陈鸿告诉记者,刚买车的车主、刚订机票的旅客、刚下单的网购者等个人信息最受诈骗分子“青睐”。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2016年10月31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二审稿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中加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体现了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在现代社会,人们需要将信息交给社会,但这样做可能会出现信息被滥用或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问题,民法总则草案提出保护个人信息,是对重大民事利益的阐释,值得肯定。
防止个人信息“跑冒滴漏”
广受社会关注的山东临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被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杜某利用技术手段攻击了“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并在网站植入木马病毒,获取网站后台登录权限,盗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大量考生报名信息。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认为,犯罪分子能够屡屡得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实施了“精准诈骗”,其在获得详细的个人信息后,有针对性地对特定人群定制诈骗方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个人信息泄露途径日益多样化,搜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形成了黑色产业链。从泄露源头看,有的是公民个人不注重信息保护,无意中泄露;有的是少数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监守自盗”;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黑客程序入侵有关机构信息数据系统,批量获取。
“个人信息在各类机构和平台的使用当中,给我们提供了个性化的、便利的商业服务,这是从公开信息中享受到的好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说,但一定要将正当使用和非法使用区别开来,并且严格界定使用的途径,遵循合理使用与安全使用的原则。
守护个人信息安全要从源头抓起
互联网时代,技术手段不断提高,通过技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民法总则发挥着奠基石的作用。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安全本身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息息相关。”全国人大代表杨亚达说,一方面需要界定信息安全的标准,另一方面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谁该对信息泄露负责。同时加强源头治理,多管齐下,对于信息安全保障可以专门立法。
从源头治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它既依赖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依赖于多部门的联动与配合。
“从立法完善层面上来讲,必须建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相互递进、系统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彭静建议,基于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有必要优化执法职能,破除条块分割。可考虑整合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相关执法职能,设立跨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统筹个人信息保护的预防、监管、违法责任追究等职责,更加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 (记者 刘奕湛 丁小溪 郑良 陈国洲)
(据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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