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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或将拥有继承权

四川法制报 2017-03-09 11:39 大字
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重头戏之一——民法总则草案昨(8)日提请审议。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下称草案)的说明。草案共11章,210条。

从生到死,从签合同做生意,到结婚生子继承收养,老百姓的一切皆离不开民法,所以,民法也被称之为社会生活的大百科,它直接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

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经过了反复征求意见和三次审议,其中的一些看点值得关注,尤其是“权利法”色彩愈发明显,各界普遍呼吁的多项内容也都在条文中得以体现。

1

看点 基本原则体现新发展理念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草案第一章以确立民事基本原则为核心,并就立法宗旨、法律适用规则作出规定。绿色原则被写入基本原则

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是此次草案的亮点之一。草案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习惯”成为法律适用规则

此次草案对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作出了规定: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也就意味着,“习惯”今后也可以作为法律渊源,允许法院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时候可以适用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

2

看点 自然人民事主体更完善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也是构建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此次,草案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自然人制度作了多项完善。明确胎儿具有继承受赠等权利

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这个胎儿可不可以继承父亲的财产?草案第17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

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自主意识,草案根据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的特点,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草案第20条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

看点 解决监护“空对空”难题

针对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扩大被监护对象范围

伴随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老人,尤其是失能老人的监护成为了问题。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成年人的监护则一直是空白点。此次草案弥补了这一空白,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是被监护人。这就意味着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被纳入到被监护人的范围。

此外,为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草案同时增加规定:“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民政部门把监护责任“顶到前面”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治理能力的提高,不少观点都认为应当强化国家监护职能,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及时补位。此次,草案第33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完善撤销监护制度

草案第37条细化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情形,包括: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4

看点 结合国情创新法人制度

现实当中,各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大量的存在并进行了大量的市场交易行为,完善法人制度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意义极为重大。适应需要创新法人分类

现行的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4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

为了反映不同法人在性质上的根本差异,草案遵循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赋予村委会居委会法人资格

鉴于目前有一些法人组织的设立和终止都相当特殊,如果按照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来区分不合适,根据现实需要,草案特别设立了特别法人一节,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

同时,草案做出了明确,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5

看点 加大民事权利保护范围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也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草案继承了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

在人身权利方面,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在财产权利方面,草案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针对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现状,一些业内人士提出,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并未起到相应的作用。

草案第11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

草案此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民事主体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草案第120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体现时代性,草案还专门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等进行保护。草案第131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看点 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时造成受助人损害,做了好事还要赔偿,这几年,在见义勇为方面发生了很多典型案例。因此,此前的常委会审议当中,一些常委会委员一直都提出要重视这个问题,要求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今后“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救人未果反被追责”这种情况或将得以改变。

为了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草案第187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同时,草案第188条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与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7

看点 诉讼时效适应实践需要

鉴于目前社会经济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此次草案对诉讼时效做出重大调整。一般诉讼时效拟由2年增至3年

伴随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有必要适当延长。同时,考虑到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经济流转,通信手段的现代化使行使权利更加方便,导致普通时效期间缩短的趋势,草案在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后,对民事诉讼时效做出修改,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现行的2年延长为3年。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仍可“算账”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草案第194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如果儿童期遭遇了性侵害,那么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要求侵害方给予民事赔偿。据新华社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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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据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

目前,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常委会研究提出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也就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在民法总则出台后,进行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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