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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昨日提请审议 胎儿也能继承遗产 老人可自由选择监护人

成都商报 2017-03-09 11:34 大字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接受成都商报专访,详解民法总则草案焦点和亮点问题

昨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正式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着统领性作用。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首个作答的,也是成都商报记者提出的关于民法总则的问题。

民法总则与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其中哪些条款的改变将影响我们的生活?在此次审议前夕,成都商报记者就民法总则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专访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

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下,胎儿和其他自然人一样,享有利益;如果胎儿出生时未存活,其在胎儿阶段享有的利益也随之消灭。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10周岁降低为6周岁,并不代表年满6周岁的孩子什么事情都可以自己去做。孩子能够独立去做的,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

协议监护是指成年人在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也不敢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草案明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草案焦点 1

明确胎儿权益

能继承遗产接受赠与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第十五条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将胎儿权益保护写入草案,这也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胎儿的权益。

王轶向成都商报记者分析介绍,这条规定意味着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下,胎儿和其他自然人一样,享有利益,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如果胎儿出生时未存活,其在胎儿阶段享有的利益也随之消灭。

“现行民法通则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民法总则对这些问题的规定,都是对以往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实际生活中很多与此相关的案件都出现了,但是立法上总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很多时候只能依据基本原则去裁断,这很容易出现问题。在民法总则中有所规定,也是对现实问题的一个解决。”王轶解释说。

草案焦点 2

6岁以上孩子

能做主用零花钱网购

民法总则草案中提出,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将未成年人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年龄从10岁,拟降低为6岁,即6岁孩子单独出门打酱油的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了。

“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天性的尊重,也是对未成年人生活现状的回应。”王轶介绍称,“这样修改后,6周岁以上的孩子有更多机会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一些事情,比如用压岁钱购买自己喜欢的玩具,和同龄的小朋友交换文具等。”

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后,将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直接影响?对此王轶教授分析,第一个变化是,6~10周岁的小孩能做的事情明显增多,比如一个9岁孩子用爸爸妈妈给的零用钱,根据自己的喜好网购了一二百元的运动鞋、玩具,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这样做就不行,如果修改法律后,则可以由孩子自行做主。法律将赋予孩子们更多自主决定的权利。

在民法总则的三次审议过程中,对此条文争议较大,有与会常委会委员或人大代表称,降低年龄标准是必要的,但一下子从10岁降低到6岁跨度有点大,设定为8岁较为合理。王轶教授表示,6周岁和8周岁,很多时候就是小学一年级和小学二、三年级孩子的区别。孩子从进入小学开始,即使上学、放学都有家长接送,还是有不少与他人独处和交往的机会。社会学家的研究表明,孩子们也有独立作出判断的强烈愿望,而且也到了培养独立生活能力的关键阶段。在这一点上,一年级的孩子通常和幼儿园的孩子有所区别,但与二、三年级的孩子比较类似。当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降低为6周岁,不代表着年满6周岁的孩子什么事情都可以自己去做了。民法总则草案有一个重要的限定,就是孩子能够独立去做的,是与孩子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怎么算是与年龄、智力相适应呢?既要根据社会一般情况来判断,也要根据每个孩子生活的环境、成长发育的状况来决定。

草案焦点 3

应对老龄化

老年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协议确定。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这意味着赋予了成年被监护人自由选择监护人的权利,失能老人在失去自理能力前,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自愿协议选定自己的监护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前的几次审议中,均对这条规定作出了说明,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草案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这些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应当具备的信誉、财产状况等条件,可以由相关法律具体规定。

王轶教授分析称,草案增加了“协议监护”制度,是指成年人在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人们常说老小孩,有些老人到一定年纪,可能会变得比较固执,有些老人甚至可能因为疾病或其他原因全部或部分失去判断能力。在这些情况发生之前,人们可以通过协议监护制度来解决由此产生的问题,这是面对中国社会现实作出的一个响应,可以避免争夺监护权或者推卸监护职责等纠纷出现。”

据王轶介绍,协议监护的立法初衷是体现对成年人自由选择监护人的尊重,这也是民法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比如成年人丧失判断能力之前,可以自由决定当你丧失判断能力的时候,由谁来处理你的事务。”

草案焦点 4

增加法人类别

村委会居委会或有法人资格

民法总则草案对法人重新进行了科学分类,增加了法人类别。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也都赋予了特别法人的资格,这意味着村委会、居委会具有独立从事和参加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

在实践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属于特殊的民事主体,但又不属于现有法律规定的法人类别,这给它们参与民事生活带来了一些阻碍。为此,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特别法人”的有关规定,具体明确了上述集中组织为特别法人,赋予它们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草案三审稿对此说明称,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社会生活实际,具体特殊性法人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机关法人,其在设立根据、目的、职能和责任最终承担上,均与其他法人存在较大差别;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的财产性质,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承担的职能等等都有其特殊性;三是合作经济组织,既有公益性或者互益性,又具有营利性。对上述这些法人,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王轶教授向成都商报记者分析称,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等赋予法人资格,一方面明确了这些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可以更好地适用有关的民法规则,让法治更为全面地对这些组织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人制度是相对比较成熟的民事主体制度,有不少古今中外的经验可以为这些组织所借鉴,比如通过借鉴相对比较完备的法人治理制度,将社团自治、合理分权、民主决定、科学决策的机制引入到这些组织中来,可以有效阻止和防范一些组织负责人滥用权力,中饱私囊,以有效保护这些组织成员的利益。

草案焦点 5

民事诉讼时效两年改为三年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草案说明指出,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草案根据各方面意见,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

在审议民法总则的过程中,有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也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了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草案三审稿将此内容进行了明确。

成都传媒集团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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