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撑腰向家庭暴力说“不”
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苏叶
“在婚姻案件中,有一半的离婚案件当事人,都会在诉讼中提及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兰州市七里河法院龚家湾法庭副庭长石丽萍表示:以往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家庭暴力处于谁都不愿管的灰色地带。而现在,有了《反家暴法》,让越来越多的受害者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解决“家丑”。
离婚案中半数涉及家暴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婚后不久,张某就开始对妻子李某进行打骂侮辱,在李某怀孕六个月时,张某再次因家庭琐事对李某进行殴打,险些造成李某流产。孩子出生后半年,夫妻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张某将李某和嗷嗷待哺的孩子赶出了家门……万般无奈之下,李某将丈夫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城关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发出了甘肃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例二:妻子刘某在婚后不务正业,嗜赌成性,输钱后还殴打丈夫。丈夫对其一直百般忍让,但妻子刘某依然不知悔改,同时采用冷暴力拒绝与丈夫共同生活。丈夫在遭到妻子刘某的又一次殴打后,最终无法忍让,也举起拳头打了对方,并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
案例三:死者孙某与马某曾是夫妻,早年间二人就已办理离婚手续,但却仍继续生活在一起。马某在七里河区工林路某小区买了房子,夫妻俩带着儿女在此生活。从2015年1月开始,孙某经常酒后打骂马某及儿女,女儿为此还报过警。2015年4月1日,孙某酒后回家又打骂马某及儿女,在混乱中,女儿将父亲掐死。
《反家暴法》给受害者撑腰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我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家庭暴力给受害人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影响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成长。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邹世语律师认为,许多受害者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碍于面子等因素,遭受家暴后选择忍气吞声,不敢或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时效性很强,耽搁时间越长越不利于自身权益的保护和救助。
家暴事件屡屡发生,究其原因是,此前家庭暴力在我国不属违法行为,“丈夫打妻子是家务事”,在一些偏远落后的农村甚至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家庭暴力上升到法律层面并做出明令禁止性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在审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家暴比例高,但判决中,家暴行为的认定比例却偏低。石丽萍法官说:“法律颁布之前,在审理涉家暴的案件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能规劝和调解。”但是《反家暴法》颁布后审理这些案件时有了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保护更能落到实处了。
公安告诫成《反家暴法》亮点
去年3月,《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以后,全省各级法院也极积做了很多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反家暴。作为全国反家暴联动机制的试点法院,张掖中院制定出台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指导意见》。《意见》使家庭暴力由事后的制止和惩罚变为事先的预防和控制,是人民法院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司法保护的一项最直接、最有力的措施。
张掖中院一位姓石的法官说:“人身保护令发出后,我们给相关的妇联、街道、包括辖区的派出所都是要送达备案的,只要当事人在给我们叙述的过程中说对方有家庭暴力,可能会危害当事人的身体健康,或者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给当事人建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石法官还说:“强制报告义务和公安告诫制度是《反家暴法》的两个亮点,报告义务和告诫制度规定相关部门,学校、老师、警察等等工作人员的义务,就是要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调动全社会多方的机制来阻止家暴。”
反家暴还需社会合力
尽管有了“护身符”,但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和频发性特点,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仍然面临许多困难。
“对于上升到刑事案件的家暴,还是要提前预防,在第一次实施家暴的时候就应该寻求帮助。”石法官还说:“《反家暴法》实施的部门是法院,但是,不是依靠法院一家就可以制止家庭暴力的,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的配合。”
“家暴取证特别难,所以一般建议在发生这类情况时,首先要报警,以便法院核实。同时,对于经常性家暴的行为,可以向社区、妇联或相关组织反映,寻求帮助。”
石法官说:“家暴是一个比较私密的事情,如果选择沉默就纵容了施暴者,《反家暴法》的实施让妇女的维权意识明显提升了。”
“每一部法律的实施都不是单独依靠法院一家实现的,需要好多人的努力。”邹律师认为,根治家暴需要形成社会合力,家庭暴力不是仅靠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最终还要回归社会层面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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