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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科技报 2017-03-08 10:28 大字

半年前,我在上班期间因为突发事故受到伤害。公司以已给我办理工伤保险、缴纳相关费用为由,要求我自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我由于伤势严重,只能遵守医嘱接受住院治疗根本无法前往。近日,我基于伤情已经稳定才得以出院,并前往申请工伤认定。可工伤保险机构只愿承担我受伤的第一个月及申请工伤认定后的相关费用,即拒绝承担我第一个月后至申请工伤认定5个月之间的有关费用。我应该向谁寻求伤害补偿呢?邹玉梅

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5个月间的工伤待遇损失。

鉴于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的主要治疗费用,一般集中发生在受伤后的第一个月,如果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不仅会导致受伤员工难于承受,用人单位也难于垫付,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即该规定在明确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是以用人单位为主导、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为补充的同时,还限定了相应的时间。与之对应,公司虽然已经为你办理了工伤保险,但其在你于上班期间、因突发事故受到伤害后,却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没有为你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远远超过了30日,客观上已经导致你第一个月后至申请工伤认定5个月之间的有关费用无法向工伤保险机构索要,明显是对你权利的损害和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公司必须依据该法条第四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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