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组织学习《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意见》
本报讯 近日,县委办、县政府办将《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凉山州公安局、凉山州司法局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指导意见》转发各乡镇、各部门,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利用职工会、三干会等组织干部职工、村社干部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建立良性循环的信访秩序。
《意见》明确了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威胁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重复上访、非正常访等8种违法上访行为。如在各级办公场所及周围非法聚焦,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办公秩序,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高危地带,或其他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及其他办公场所进行哄闹、堵塞、冲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谩骂、侮辱、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病、残、幼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停放尸体,扰乱工作秩序的;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外国使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等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上访等等。
《意见》规定,对违法上访行为,坚持“教育疏导、宽严相济、属地管理、依法处理”的原则。
《意见》规定,依法依规对违法上访人进行相应处罚。相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洪贵 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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