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发生事故后离开 保险公司赔不赔?
本报讯(记者 何璨汐 通讯员 覃冬梅 谢志强)市民余某醉酒骑电动车上路,在超车过程中被一辆同方向行驶的挂车右后侧车轮碾轧,当场死亡。事后,货车司机危某驾车离开现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危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余某家属因和危某就事故的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发生事故后货车司机驾车离开现场,是否属于逃逸?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去年1月日晚时许,危某驾驶装载货物重型牵引车牵引挂车沿国道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余某醉酒骑电动车在危某右后方行驶。双方行至某路段时,余某骑电动车从危某驾驶的挂车右侧超车,在此过程中,余某不幸被挂车右后侧车轮碾轧,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危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
交警部门对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危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余某的父母及妻儿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危某方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共同赔偿。
庭审中,危某称自己并未逃离现场。他表示,事故发生当天,挂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的部位为右后车轮。由于电动车体积小且当时夜路视线较差,他并不知情电动车被碾轧,所以才驾车离开现场。此外,危某称自己已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原告方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不过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后危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良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事故为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共同导致,双方过错作用相当,余某、危某负同等责任,双方各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危某离开现场是出于逃逸或者逃避事故责任,且交警部门未认定危某存在肇事逃逸,故法院认为被告危某的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事故现场,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不能免除。
近日,良庆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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