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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死亡 同桌人担责赔偿

阜阳日报 2017-01-18 10:08 大字

[摘要]本报记者 杨

聚餐难免喝酒。但若在酒桌上因劝酒、斗酒而导致他人饮酒过量死亡,不仅宴席组织者要担责,同桌饮酒人也将难辞其咎。日前,王勇、刘洪等人就因组织宴请,在席间未对过量饮酒的王峰劝阻,反而肆意劝酒、斗酒,导致其醉酒死亡,而被要求依法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6.8万余元。

事情发生在年9月的一天,家住颍州区的王勇为儿子举行婚礼,并摆设酒席招待客人。作为堂弟,王峰携家属前来祝贺。喝喜酒,难免要喝酒。那天中午,一桌十来个人你一杯,我一杯。酒席还未结束,王峰就有点喝多了,趴在桌子上一动不动。酒席结束后,王峰已经醉得不省人事,最终,王勇安排了两个年轻人将王峰送回了家。没承想,当天下午4点多,王峰的老婆发现,一直在睡觉的王峰出现脸发紫的情况,随即拨打,但等医务人员赶到时,发现王峰已经死亡。

一场酒,竟酿成如此惨剧!收拾好心情后,王峰的家属将王勇及当天同桌饮酒的几人告上了法庭,认为王峰系席间同桌人过度劝酒、斗酒而导致的饮酒过量死亡,要求给予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王峰饮酒后趴在桌上,且被人扶着送回家时,步态不稳,通过鉴定其酒精乙醇含量可以证实王峰当日饮酒过量,处于醉酒状态,且期间也未发生其他状况,可以推定其死亡与当日饮酒有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王峰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饮酒过量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过量饮酒,这是导致其死亡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王勇作为宴会的组织者,因疏于管理和未提醒劝告大家适量饮酒,需要承担相对应的次要责任。其余被告在喝酒过程中对死者未尽到劝阻及照顾义务,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王峰的妻子作为家属,在王峰酒后被他人送回家,未对醉酒的他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未尽到照顾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颍州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时判处王勇赔偿王峰家人经济损失5.6万余元;4名同桌饮酒人赔偿余元。

王峰的家属后又上诉,并追加3名被告。最终,经协调,宴会的组织者王勇以及7名同桌饮酒人共同赔偿王峰家人经济损失6.8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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