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新闻> 社会新闻> 正文

“女童被撞家长担责”具有警示意义

南宁晚报 2016-12-23 00:00 大字

■汪昌莲

6岁女童跟着家长横穿马路,但家长不知道的是,孩子突然折返,结果被疾驰而来的汽车撞飞,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近日,江苏常州经开区交警大队公布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的案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双方应当承担共同责任,即家长没起到监护责任也要担责。(月日《现代快报》)

不可否认,女童违规横穿马路,司机超速行驶,是引发这起交通事故的两大主要诱因。然而,女童年仅6岁,属于未成年人,对交通法规缺乏认识,不知道违规横穿马路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风险。再者,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即使违法,也无需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这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题中之义。

问题是,女童的母亲违规横穿马路,本身就给孩子一个错误的示范;特别是,当女童突然折返时,母亲没有及时发现,明显对孩子监护不力,导致孩子被撞身亡;除了超速行驶的司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女童的母亲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尽管孩子被撞身亡已给其最大的惩罚,但不能替代其对孩子监护不力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见,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合理合法,无可争议。

“女童被撞家长担责”具有警示意义。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亲权是合为一体的,监护是亲权的自然延伸。家庭应该是孩子们安顿身心的“温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近年来,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折射出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对监护人的监督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

现实表明,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生存风险越大。保护孩子,就迫切需要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未成年人民事仲裁和审判程序进行重塑。例如,因父母监护不力造成伤害的,除了撤销其监护权之外,应视情节让其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对家长失职追究法律责任,固然对某些家长来说有点“残忍”,但却能够警示更多的家长,从而让更多的孩子获得安全感。

新闻推荐

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 瑞海公司董事长获死缓 罚金70万元

11月9日,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右二)等直接责任人员在法庭受审新华社发据新华社天津11月9日电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审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