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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公证有其积极意义

贵港日报 2016-12-06 00:00 大字

张玉胜

主持人语:“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卓文君的诗句,表达了千百年来人们对美好婚姻生活的期盼和憧憬。不过现实和理想之间,总是有差距的。当婚姻的列车偏离轨道,发生意外,那就需要有一定的补救措施。“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能确保双方不出轨,但却可保证一方犯错时,另一方得到适当的补偿。这正是其积极意义所在。

妻子怀孕期间,丈夫与他人玩暧昧,为了未出生的孩子,妻子选择了原谅。但为了防止丈夫再做对不起自己的事情,两人在公证处签署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妻子觉得这是给自己的婚姻加了一份“保险”。今年9月,连云港市公证处在全省首开夫妻忠诚协议公证。不少人前来咨询,目前也有几对夫妻成功办理公证。(据月日《现代快报》报道)

面对当下婚姻小船说翻就翻的高离婚率,连云港市公证处首推“夫妻忠诚协议”公证业务,不失为对保护婚姻、维系家庭努力的有益尝试。尽管“忠诚协议”未必就能真的拴住花心、管住出轨,为婚姻稳固上一份保险,但此举对当事夫妻及社会带来的教育与警示效应,却是毋庸置疑的。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明文规定,这既是婚姻男女的法定义务,也是夫妻双方必须承担的庄重责任,更是婚姻存续和家庭维系的底线。但这种忠实靠什么体现、拿什么保障呢?当婚姻男女步入公证处,郑重签下“夫妻忠诚协议”时,这种白纸黑字的承诺便有了相对具体化的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夫妻忠诚协议”不是对法律条文多此一举的简单重复,而是对“婚姻忠诚”的再教育、再提醒。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就是夫妻二人于婚前或婚后,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签订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恪守“互相忠实”义务的约定。其核心内容就是如果违反协议,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向无过错方支付既定数额的财产赔偿。有人据此质疑“夫妻忠诚协议”不过是一纸在夫妻离婚时快速分割财产的公证文书,岂能算作是对婚姻存续的“保险”?这其实是一种认知误区。任何保险都不可能是对意外情况的规避,而是对发生意外情况时的补偿,正如人寿保险不可能确保当事人不受伤,而是在当事人受伤害时应得到经济赔付。

同理,夫妻“相互忠实”属于道德范畴,“夫妻忠诚协议”并非是要管住任何一方“不出轨”,其对双方忠贞度的承诺与约束,只能通过财产分割的多寡显示对过错方的惩戒和对无错方的抚慰。以报道中的小杨和小李为例,出轨的小李“再发生类似情况,离婚后将‘净身出户\’”的保证,不仅是“悔过”的约束与承诺,也让受伤害的小杨得以抚慰并走出郁闷。这种由财产分割构成的心理压力和生活底线,不就是“夫妻忠诚协议”对当事双方带来的心理暗示吗?

其实,“夫妻忠诚协议”就是一份镜鉴、念想和“紧箍咒”,既是道德约束,更是庄严承诺,其效力如同结婚宣誓般神圣。即便是真到了“散伙”的那一天,事先有约也可作为法官判案的证据,减少了对财产分割的争议,不失为对无过错方的司法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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