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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起诉收养无效”是生动的普法课

甘肃经济日报 2016-12-21 00:00 大字

□郭元鹏

年,四川广安市岁的单身汉方崇财收养了一名刚刚出生的女婴。年,女孩起诉方崇财,请求判决收养行为无效。法院审理认为:方崇财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方崇财觉得,自己被“抛弃”了。(月日《成都商报》)

在养女起诉养父的时候,法院为何支持了养女的诉求?道理很简单,当初的收养原本就是违法的。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很显然的是,这位养父在收养的时候并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一方面,他自己生活贫困,不能很好地照顾养女。一方面,他收养女孩的时候不符合收养的年龄限制;再一方面,他本人小时候患有脑膜炎留下了后遗症。换句话说,就是他不具备收养的能力,还可能存在收养之后的安全隐患。比如他一生没有配偶,而收养的又是女孩,就可能出现性侵犯的隐患。最关键的一点是,在收养过程中,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综合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这种收养行为原本就是违法的,有了法院的这个判决结果,也就顺理成章了。

有人觉得这位养父很冤枉。我们只能说,可以同情,却不能法外开恩。在民间有这种收养行为的人很多,收养孩子不办理任何手续,只是双方约定之后就收养了。这不仅有违法律条款,更重要的是这种收养行为是安全隐患,甚至成为非法婴儿买卖的漏洞。试问,多少被拐卖的婴儿不是用这种非法形式收养的?

维护法律的尊严,不是法律的冷酷无情,而是要让大家都依法办事,而是要给孩子的收养打造一个更加安全的环境。再说了,养女和养父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恩怨情仇,我们也不得而知,切莫鲁莽的就说这是农夫和蛇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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