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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不能任性

江淮时报 2016-12-20 00:00 大字

■吕也玫

月日,有市民向永川读本反映,重庆永川水晶城5栋一住户素质太低,每天都会有垃圾丢在该栋1-7房间外的平台上。小则烟头、纸巾、使用过的避孕套,大则使用过的卫生巾、未吃完的面条,婴儿用过的尿不湿,还有生活垃圾。 (《重庆晨报》)

小区“高空抛物”早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高空抛物”没砸中人,是万幸,一旦砸中人,则后悔莫及。因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七条都明确规定,“高空抛物”伤人的,不仅要承担责任,还要给予补偿。即使抛物者是儿童,且非故意的,也要该家长“买单”。

其实,“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而且危害性极大,不能马虎。对于儿童“高空抛物”,家长不仅要加强教育与引导,还要消除引发顽童“高空抛物”的外因。比如,不要把儿童能拿到的物品放在阳台、窗户旁,以免孩子玩耍时随意抛下楼,造成悲剧。毕竟,对于顽童“高空抛物”,不可能去处罚儿童,只能由儿童的家长代接受处罚。家长为避免担责,出冤枉钱,必然会对儿童进行教育与引导,就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问题是,严格意义上的“高空抛物”有两种,一是人为性“高空抛物”,二是非人为性“高空抛物”。对于人为性“高空抛物”,可以教育与引导和预防。对于非人为性“高空抛物”,就没有这么简单了。因为这种“高空抛物”具有不确定性,难以及时防范。但不防范又不行,且会形成安全公害。比如,6月日傍晚,宁波鄞州区集士港镇,一个种着铁树的巨大花盆因大风从6楼阳台外掉落,砸中正从楼下经过的一对父子;7月日中午,辽宁丹东万达商场顶层大块玻璃突然掉落,正好砸中一楼两名路过女性顾客,等等。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从立法入手,对建筑设计、施工到日常监管、事故责任认定、法律处置等方面进行界定,以便有法可依,执法从严,防患于未然。

比如,以住房为载体,根据房前、房中和房后3个阶段的情况分别有针对性地立法。如在房前阶段,立法规定建筑商要从建筑设计、施工方面进行防范;在房中阶段,立法规定消费者在买房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装饰和添加附加物;在房后阶段,立法防范各类广告牌、灯照等附加物品、设施自然坠落。

此外,对于有的楼房建设年代长,缺乏维修,导致玻璃、墙体等自然脱落,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联动排查整治,定期对不同年代的高楼进行安检,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可以采取“政府补助+业主自助”等方式进行整体维护,把工作做在前,把细节做到位,给市民一个安全的出行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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