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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规”不嫌晚

半岛都市报 2016-11-08 00:00 大字

□半岛记者杜金城

10月27日,中国足协发布了最新的《中国足协职业足球俱乐部转让规定》(简称《转让新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转让,并规定了杜绝俱乐部间入股的相关办法。这些规定放在目前的中超中甲联赛中都是有着实际意义的。新规的出台从时间虽然有些晚,但毕竟“千呼万唤始出来”了,何况其中的“料”很足,很对球迷的胃口。

说是《转让新规》,那一定是有“旧规”对照的。在2003年中超联赛筹备时,时任中超联赛秘书长的郎效农,参阅了大量的足球之外的经济类法律条文和书籍,在2003年2月拿出了《关于中超俱乐部产权转让的规定(暂行)》(简称《暂行规定》)的第一稿。应该说在当时的背景下,这个《暂行规定》是经得起推敲的。但十几年的时间过去了,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各行各业都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少法律条文也有了较大的修改。但作为涉及到足球职业俱乐部转让这样的大事件,其法规背景却依然只有一部《暂行规定》可以遵从。最近几年,中国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在转让问题上屡屡爆出负面新闻。这让修改《暂行规定》成为了必然。

通过阅读《转让新规》可以发现,这一文件与当初的《暂行规定》在框架上基本相同。其中明确规定,今后国内职业俱乐部将严禁跨所属会员协会省市转让,并规定了杜绝俱乐部间入股的相关办法,这对中超一些俱乐部可能出现的关联关系进行了约束。据统计,从1994年中国足球开启职业化以来,在21年的时间里,发生在中国足球俱乐部身上的转让事件接近200队次,其中前10年的甲A和甲B期间,发生的转让、迁移、解散、破产等行为多达127队次,同一支球队甚至出现过四易其主的情况。这样的乱象使得中国职业足球的整体形象受到很大损害,对足球文化和球迷情感方面来说更是一种摧残。而禁止跨省转让的条款被列在本次规定的前提条件,这也保证了今后各地球迷将不用每个赛季前担心俱乐部离开,这对中国足球的形象也是一个基本的保护。

此外,新规另一受关注的点在于杜绝俱乐部间入股的相关办法,这让此前饱受争议的恒大和苏宁资方之间互相参股的关系再次被提起。苏宁和恒大两家足球俱乐部间因为阿里巴巴的关系从而出现了“关联关系”,相信未来会被足协纳入处理范畴。最严重的是第39条,俱乐部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的,该俱乐部将取消当年所参加联赛的参赛资格,并降入低于当年所参加联赛两级的联赛。如果中超俱乐部违反转让规定,将被直接罚入中乙联赛。这给一些陷入资金困局的俱乐部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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