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去世 家属擅自火化遗体 追责医院 举证不能主动撤诉
病人去世,家人将遗体火化后,认为前治疗医院在治疗中存在过错,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近日,这起医患纠纷以原告撤诉结束争辩。死者家属因擅自将遗体火化,无法证实说辞选择撤诉。法官提醒,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
病人去世,遗体火化后家属向医院追责
去年7月,60多岁的韦老伯出现身体浮肿、心慌胸闷症状,在老伴的陪同下到某医院就诊。医生在帮韦老伯做完检查后,以“下肢浮肿查因”将他收住在内科进一步诊疗,当天做完检查打过吊针后,18时许,韦老伯离开医院回家洗澡吃饭。
到家不久后,韦老伯在洗手间晕倒不省人事,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生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家人悲痛欲绝,帮韦老伯料理后事,并将遗体进行了火化。事后,家属得知韦老伯心脏出了问题,开始对前医院的治疗产生质疑。
家属回忆,韦老伯接受检查时,医生并没有告知其病情,当天上午仅做了常规检测,下午在拍片检查时,也没有医护人员陪同,都是韦老伯自己去检测并返回病房,直至下午回家前,仍没有医生来告知病情,韦老伯经请示当班护士后,回家洗澡吃饭。
韦老伯家人认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没有医嘱没有重病通知;在输液过程中滴液快,加重病人心脏负担;在心电图室检查显示“近期下壁心肌梗死”时,本应护送病人回病房及时处理,下病危通知书,但医护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也不采取措施;在双方出现医疗纠纷时,院方知道自己存在过错,故意伪造篡改病历。因认为韦老伯的死与院方有直接因果关系,家属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6万余元。
医院:病人自行离院应自担责
被告院方认为,双方间的纠纷应该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应当围绕是否尽职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义务,原告提出的侵权赔偿,只是该争议点中的一个因素。
韦老伯住院治疗的护理登记属二级护理,诊治过程中应当由其陪护人员履行人身监护义务,韦老伯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院方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其次,韦老伯死亡地点不在医院的管控范围,院方无法控制。再者,韦老伯的具体死因不明。另外,在入院时双方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中《住院病人须知》第2条明确约定“住院病人在住院期间,未经主管医师书面同意,不得自行离开医院。”韦老伯违反约定,未经主治医生书面同意,擅自离开医院并造成死亡,该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应由其自行担责。
无法尸检鉴定,原告主动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属一般侵权责任,使用过错责任归责。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除了需要满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条件外,该过错还要与患者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本案患者韦老伯自行离开医院在家死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原告于患者死亡的第3日已对其尸体进行火化,无法对患者的死亡原因进行评定,导致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若存在的过错是否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原告主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原告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在得知相关法律条款后,因其自身主张无法证实,主动进行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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