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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杀食用蟒蛇 博白两村民获刑

玉林晚报 2016-11-05 00:00 大字

11月3日上午,博白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案,两名涉事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出庭受审。该院院长王明林担任审判长亲自审理案件,博白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学上以公诉人身份出庭公诉。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今年4月4日11时许,被告人管某甲去扫墓时发现一条蟒蛇,一同扫墓的管某丙(另案处理)用木棍将蟒蛇打伤后捕获蟒蛇,管某甲对捕获的蟒蛇进行拍照后与管某丙一起将蟒蛇运回村里。当日12时许,管某甲、管某乙在管某丙家将该蟒蛇宰杀后食用。经鉴定,被猎捕、杀害的蟒蛇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事发后的第三天,管某甲、管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中,两名被告人经过庭审的教育感召,在最后陈述阶段表达了认罪、悔罪的态度。庭审持续一个多小时后休庭。

经法院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在综合考虑两名被告人在本案的作用大小以及自首、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后,该案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犯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和9000元。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法官提醒: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数量减少,最终会破坏生态平衡,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在此呼吁群众要提高自我思想修养,遏制好奇、贪婪的心态,对野生动物予以保护。

(记者黄清通讯员宁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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