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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行窃饥饿难耐 啃食苹果留下罪证

南宁晚报 2016-11-12 00:0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梁静 通讯员张显远)舒某在盗窃数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在审讯时拒不认罪。舒某没有想到的是,他作案当日啃食的苹果竟成为指认他罪行的证据。昨日,江南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舒某因累犯盗窃,获刑10个月。

舒某今年39岁,湖南人,曾因盗窃被法院判刑。刑满释放后,他跟随老乡来到南宁打工,成了一名建筑工人。起初,舒某还算安分守己,但很快就厌倦了这样的吃苦生活,经常无故旷工。今年年初,眼看年关将至,回家的路费还没有着落,舒某决定重操旧业。

2016年2月初的一天,舒某来到江南区星光大道某高层住宅,攀爬外墙管道进入房内实施盗窃。当天,舒某盗走了两条香烟、100多元现金、2件衬衫、1双运动鞋、1个书包等。此后,他返回老家。今年6月11日,舒某在湖南被公安人员抓获。

舒某被捕后,拒绝承认在南宁入室盗窃。在讯问无进展的情况下,公安人员另辟蹊径,提取案发时遭人啃食丢弃在现场的苹果与舒某的指端血样进行DNA检验。经鉴定,苹果上遗留的基因座的基因型与舒某血样的一致。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舒某的防线终于崩溃,如实供述了其入室盗窃的事实,并承认行窃时因饥饿难耐,打开冰箱取出一个苹果食用。但因害怕房主归来,他咬了几口便将苹果丢弃于房内。

昨日,江南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舒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综合考量其犯罪与量刑情节的基础上,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被盗财物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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