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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酒驾应开除公职

来宾日报 2016-11-08 00:00 大字


11月4日21时30分许,江苏句容一辆小客车与路边同向停放的七辆机动车相撞,并撞伤两名行人。其中一名行人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另一名行人在医院抢救了六个多小时后死亡。事故造成肇事车及被撞的七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目前肇事车驾驶员朱某(男,53岁,原为句容市民政局副局长,于去年8月免去副局长职务改任主任科员)已被警方控制。肇事者向记者承认“喝了三两酒”。(11月6日新华报业网)

酒后驾驶机动车极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他人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与损害。正因为如此,任何一名具有尊重他人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意识的司机,都会自觉摒弃酒后驾驶行为。而作为一名公务员,更应当具有尊重他人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意识。一个酒后驾驶、缺乏尊重他人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意识的人,显然不具备担任公务员的资格。

醉驾入刑法律制度实施之后,许多司机切实遵守法律规定,自觉杜绝酒后驾驶行为。而作为一名公务员,理当比普通民众更加具有遵守法律的意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一名公务员实施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表明其缺乏基本的遵守法律意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方面,表现尚不及普通民众。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这就是说,品行恶劣,不能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人员,不具备担任公务员的条件。而那些实施酒后驾驶行为的公务员,不尊重他人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可谓品行低劣;带头违反法律规定酒后驾车,与公务员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法律规定背道而驰,显然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务员。

对于公务员实施酒驾、醉驾行为,多数地方的做法是等到司法机关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比如被判入刑之后,再予以开除公职处理。而实际上,鉴于实施酒驾、醉驾行为的公务员已不具备继续担任公务员的条件,对于实施酒驾、醉驾行为的公务员,只要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并生效之后,就应当一律予以开除公职处理。如此才会有利于督促广大公务员更为自觉地杜绝酒后驾驶行为,并发挥积极示范作用,在更大程度上减少酒后驾驶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令民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获得更为切实的保障。□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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