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工伤认定释放制度善意
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意见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据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2016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在该条例的14、15条中对职工的工伤有基本明确的认定。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细化了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而“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是其中的关键要素。
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对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进一步细化,特别是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送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操作性应该更强,也给止讼息争加了一道保险。“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释放了制度的最大善意,江苏的这一做法应该给全国各地市提供了一个足以镜鉴的样板。
职工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受伤,提取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偿,是人性方面的关怀,更是人道主义彰显,更能体现制度的体贴,这都是无可厚非的,然而之前媒体所报道的职工的工伤认定较为宽泛,在具体的事情上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作为职工个体而言在很多时候一直处于“弱势”,工伤不能得到认定,或者即便认定也得不到赔偿的悲剧也时有耳闻。宽泛的条例成了一些用人单位或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挡箭牌”,也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法治的权威。
江苏省的《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在制度上堵塞了漏洞,这仅仅是第一步,而要让“意见”真正落到实处,一是劳动部门需要强化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督察,让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成为用人单位的自觉行动;二是即便有了这些具体的“意见”,在职工遇到伤害的时候,需要第三方进行公平合理的认定,不能只有保险公司出面;三是“意见”出台后,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每一个职工都能读懂制度善意,敢于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樊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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