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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酿事故父母被判赔

北部湾晨报 2016-11-21 00:00 大字

钦北区小董镇一名16岁少年金全(化名)生性贪玩,对学习没有兴趣,初中尚未毕业即辍学在家。2014年11月26日下午,金全驾驶父亲的两轮摩托车搭乘两伙伴在南北二级公路行驶时将同样驾驶摩托车的黄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金全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车不注意安全,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的伤情严重,医治一年多尚未痊愈,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因金全拒绝赔偿,黄某于2016年4月将金全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之规定,本案侵权事件发生时,金全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监护人的金全的父母就原告黄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各被告辩称金全侵权时虽未年满十八周岁,但已独立工作和生活,现金全已成年,应由金全个人独立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被告金全的父亲作为肇事摩托车的所有者及管理人,将该车交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未成年儿子驾驶,未尽到妥善的管理和监护义务,存在过错。故根据法律规定及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原告的损失应由金全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金全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钦北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金全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万余元,金全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其父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陆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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