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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私自下车遭压死 粗心司机浑不知

百色早报 2016-11-14 00:00 大字

 

本报靖西讯

 

 

黄某在行车过程中私自离开车厢,而后遭车后轮碾压致死,粗心司机冯某对这一过程竟浑然不知。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认定黄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承担次要责任,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分项限额内,赔偿黄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10000元,被告冯某赔偿12110元。

据悉,2014年10月16日18时许,黄某被发现死亡在靖西市新甲乡华银铝龙山排泥库区路段。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发现黄某尸体上有车轮碾压痕迹,经法医鉴定,黄某是交通事故导致多部位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黄某是遭冯某的中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致死。

据冯某陈述,他和死者黄某是同事。事发当天,冯某正驾车回家,被黄某碰见。黄某示意冯某停车,并询问是否可以顺路载她一程。等冯某把车停下,黄某便趁机爬上车厢。为安全起见,冯某要求黄某到驾驶室来坐,但黄某执意不肯,并说自己扶好车厢的围栏就好,冯某便不再要求。当车行驶到靖西市华银铝龙山排泥库验票点时,冯某停车拿票去给工作人员签字,回到车上就发现黄某已经不在车厢了。冯某以为黄某在其去验票的时候下了车,于是便自行驾车回家。直到当晚九点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冯某才知道出了事。

经查明,死者黄某是在车辆行驶中自行下车,不幸惨遭冯某车的右后轮碾压致死的。事发前,冯某的肇事车辆已经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车辆在行驶过车中自行离开车厢,攀爬下车可能会导致车祸的发生执意而为之,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冯某作为中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明知货车车厢不能载人,但出于善意和怜悯,在提示和规劝黄某到副驾驶座无果的情况下,任由黄某在车厢内搭乘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次要民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农彩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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