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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年遭性侵害18岁后能否状告追偿?

兰州晚报 2016-11-01 00:00 大字

据新华社电10月3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增加的一条规定引人关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介绍,草案一审后征求意见,有的部门、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给他们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的一线机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增加了这个条款。

民法总则草案还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如果以18周岁作为起算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就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而言,至少可以算到21周岁。如果其间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有延长的情形,那么还可以比21岁的时间更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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