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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灯式”处罚有悖法治精神

新安晚报 2016-11-03 00:00 大字

□张玉胜

有车一族对乱开远光灯的诟病与厌恶久矣,此举对交通安全造成危害更是不可小觑。2015年黑龙江省大庆市交警部门的相关统计显示,夜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比白天大1.5倍,60%的重大交通死亡事故发生在夜间,而其中缘于滥用远光灯的夜间车祸竟然高达30%~40%。难怪深圳交警罚看远光灯的处罚“创意”,会得到外地同行们的纷纷点赞。微博被疯转近7万次,并获“大快人心”、“一分钟时间太短”的网友力挺,道出了国人对此等违章行为深恶痛绝的治理诉求。

不过,情绪归情绪,执法归执法。处罚交通违章不能止于“解气”和“泄愤”,还需保持理性、讲求文明和依法办事。冷静剖析“看灯式处罚”,其负面效应显而易见。其一有损健康。鉴于远光灯具有光线平行射出、光束集中且亮度较大,直视可伤及人的眼睛或导致瞬间致盲的特点与危害,这种以“亮瞎眼”促人改过的体验式处罚实不足取;其二有悖文明。让乱开大灯的违章者直视大灯,难脱“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以暴制暴之嫌,与其说是“处罚”不如说是“体罚”更为贴切;其三有违法治。矫正陋习,治理违规,当以法治为前提。既然国家法律只是对乱开远光灯列举出了“罚款”和“记分”的处罚规定,交警部门就当依法履职、按规施罚。“看大灯”显然有悖“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司法原则。

也许,深圳交警使出“看大灯”的处罚狠招,或不无违章成本低和执法难度大的现实无奈。其本意也是希冀违规者受到从“刺眼”到“刺心”的深刻触动,但任何公权行为都需被严格限定于法律框架之下,搞僭越法规的所谓“创意”并不妥当。再说,看灯体验也只需瞬间“一瞥”便可心领神会,无需长达60秒的“目不转睛”。要提高乱开远光灯的违法成本,更当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增重加码或提档升级,比如将其纳入“危险驾驶”的处罚范畴。而有悖法治的情绪化执法着实有害无益。

网友站队

JUNYI-JUSTICE: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kanchai:乱开远光灯,抓到枪毙也没有用啊。社会治理不能靠严刑峻法,更需要普遍性的严格执法,提高违法者因为违法而被处罚的可预见性,减少侥幸心理,才是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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