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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赔偿案应廓清立法疑虑

淮河早报 2016-11-25 00:00 大字

2014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邹某驾驶租赁车,在国道213线与一名步行无名氏男子相撞后驶离现场,被撞男子当场死亡。无名氏被撞死,找不到家人,死亡赔偿金该不该赔?又该交给谁?11月21日,“撞死无名氏赔钱争议案”有了一审结果: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司机诉求,并认定其交纳赔偿款行为。(11月22日《华西都市报》)

在本案中,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实非常复杂,围绕赔偿主体、赔偿程序等方面的争议,该案确实陷入到了两难境地。不可否认,既然发生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了无名氏的死亡,肇事车主必然要承担责任。但是,无名氏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内的一个空白,这直接导致了索赔权利无法行使,索赔程序的启动也面临更大的法律障碍。

就目前来看,在全国范围内,依然缺乏对于类似案件的统一处理标准和规定。其实,类似的案件并不少见,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无名氏常常会成为被侵权人,这也就意味着其享有索赔的权利。不过,在民事法律视野中,一旦被侵权人属于无名氏,则面临法律漏洞和上下位法强烈冲突的情形。正因为如此,甚至有人认为,对于无名氏“撞了白撞”“赔了白赔”,不仅严重损害了无名氏的合法权利,而且还对司法裁判带来极大的困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无名氏被撞身亡,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过,此规定内容中,所谓的“法律授权机关”,应该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授权,其他的法规规章等并不包含其中。报道中的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代为行使索赔权利并保管赔偿金,并非立法内容中的明晰概述和规定,不过是出于情感方面的考量,是正义良知的表现,目的正是杜绝“撞了白赔”。

不难看出,在情感与法律之间,无名氏索赔面临障碍和掣肘,法律层面的漏洞清晰可见。正是因为缺乏索赔主体,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必然会怠于承担理赔责任,导致了索赔陷入死胡同。

不管如何,无名氏也是民事权利主体,应该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义务。假如,仅仅因为其具有无名氏的身份,就对其不予赔偿,无疑是对公平正义的严重践踏。由此,不妨以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找准立法的短板和真空,并做出针对性完善和补强,让无名氏的获赔权“名正言顺”。

刘建国 据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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