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防借款人在签名上做手脚
[摘要]借钱时,为避免日后产生争执或赖账,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是再普遍和正常不过的事情。令人防不胜防的是,一些借款人为逃避责任,竟在签名上做起了手脚。
借贷中借款人签名的四类陷阱
盗名或假名
【案例】在一次参加亲戚的酒宴上,李女士无意中提到自己有10万元闲置资金,想借出去赚些利息以期保值。一个自称该叫李女士为姑妈的男子马上接口说,其正需要钱投资,可以按月利率两分计息且逐月支付,期限一年。双方当即谈定。饭后,男子正儿八经地出具了借条并署上大名及家庭住址。李女士经悄悄打听,确认该地真有其人,便将钱款交给了男子。直到男子并未依约支付利息,李女士前往索要时,才发现自己找到的人与要找的男子并不一致,方知男子当初系盗用他人的身份和姓名。
小名或外号
【案例】2015年7月,黄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要求胡女士借给20万元现金应急,并许诺按月利率两分计息,期限半年。胡女士考虑到自己的钱反正闲着也是闲着,还不如借给他,既能做个人情,又能增加收入,便爽快地答应了下来,但要求黄某写张借条。黄某当即照办,并在借款人处签名为“黄鼠狼”。胡女士知道这是黄某的外号,也没有多想。谁知黄某事后却赖账,理由是他并没有借款,因为“黄鼠狼”并不是他的大名。
类似情形还有使用小名、绰号,以及有名无姓、有姓无名等。
方言或俚语
【案例】2015年11月,郭汪峰因所经营的超市扩大规模,而向邱女士借款10万元用于周转,并当场出具了一张借条,在借款人一栏署名为“郭黄鸿”。由于按照当地的方言,“汪”与“黄”、“峰”与“鸿”的读音完全一样,而邱女士根本就不知道郭汪峰究竟是由哪些字组成,见读音与平时喊他的一样,自然没有在意。借期届满后,邱女士见郭汪峰毫无还本付息的动静,曾前去索要。岂料,郭汪峰却一口否认,理由是借款人的落款与其身份证上的大名完全不同,甚至还反咬邱女士讹诈他。
同音不同字
这一情形虽然与前一种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但又有着一定差别。前一种利用的是方言上的一致,在当地一时难以识破,后一种则利用了普通话读音的一致,在更宽的范围也很难区分。
【案例】肖先生于2016年2月起诉要求杨通斌返还15万元借款本息后,法院前往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发现当地并无此人,而有一个叫阳彤宾的则明确表明案件与他无关。面对法官的质疑,肖先生一再坚持“杨通斌”就是“阳彤宾”,只不过在出具借条时,被对方“忽悠”了。
出借人应当如何应对
防患未然:该怎样避免纠纷
在对方出具借条时,务必核实对方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要求对方按照上面记载的名字签名,甚至可以让对方在借条中写明对应的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码,或者要求对方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万一对方一时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则可以要求对方在借款人签名处捺上指印,指印必须完整、面大、清晰。如果对方是单位,则应当核实其营业执照与公章中的名称是否一致。同时,应该让对方写清楚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借款利息、借款时间、还款期限、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确保文字、语句没有歧义。
木已成舟:该怎样加以补救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意味着,当借款人身份出现模糊时,出借人具有证明盗名或假名、小名或外号、方言或俚语、同音不同字等情况下出现的姓名,与自己所指向的借款人是同一个人的义务。如果不能证明,所借款自然只能被打水漂。对于举证的方式,可以是通过派出所及居(村)委会出具证明、让在场人出庭作证、申请笔迹司法鉴定等。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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