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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岁小伙诈骗 6 万余元获刑

黄海晨报 2016-10-27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张超 通讯员 梁作升) 16岁的李某本应在花样年华享受青春,却因诈骗罪被判入狱。10月26日,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案件。

被告人李某,1999年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因父母离异,跟随父亲生活,初中二年级便辍学打工,于1月来到日照。没想到他却动起了歪心思,用骗取的3张银行信用卡进行诈骗。

李某谎称让受害人帮忙给信用卡还款,骗取9.8万元。随即又伙同他人通过修改密码将5.8万元钱转走,其余4万元没能转走。

2月,李某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银行信用卡及密码、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将卡内的5600元刷出消费。

案发后,其逃回黑龙江省鸡西市。4月,被告人李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月,东港法院向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函,以李某东系未成年人,且其没有委托辩护人为由,指定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接案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找受害人代还信用卡欠款,还款后通过修改信用卡密码的方式将钱转走,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诈骗5.8万元,数额较大,量刑在三年以下。李某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银行信用卡及密码、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将卡内的5600元刷出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数罪并罚。但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4万元系诈骗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9月10日,东港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律师的“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

9月14日,东港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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