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车未发生碰撞,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律师同志:
3个月前,我骑电动车上班途中,遇李某驾驶小车突然违章占道调头,为避免碰撞,我紧急右拐中驶出路外,撞上路肩处的大树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我无需承担事故责任。鉴于李某已就其小车向保险公司投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近日,我曾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3万余元医疗费用及八级伤残损失等,可保险公司却一口拒绝,理由是李某所驾小车并没有与我发生相撞,即李某没有直接侵权行为,是我自己将电动车驶出路外才受伤,完全属于单方事故,而非双方事故,甚至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故我无权要求其理赔。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肖琳萍
肖琳萍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首先,本案同样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五)分别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恰恰具备了对应要件:一方面,李某突然驾车违章占道调头,且已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意味着其存在过错,而你受到的伤害及所遭受的损失与之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事故发生在公路上,而公路的组成包括车行道(路面)、人行道、路肩、边沟、边坡、绿化带、分隔带、挡土墙等。其次,你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侵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你基于李某的突然违章,为避免直接碰撞导致更大的损害,情急之下赶忙右拐避让,明显与之吻合。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也指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正因为交警部门关于你无需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表明你不存在“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
必要的限度”,决定了李某难辞其咎,而保险公司自然必须为李某的行为及其后果“买单”。
律师: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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