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销头目获刑
从云南到玉林搞传销,至案发时,伞下的传销人员已达30人以上,其中有多人均已达到老总级别。最近,该传销团伙的头目刘某获刑并被处罚金。
刘某,80后,云南籍人。2009年10月左右,刘某在传销人员马某某(另案处理)的邀请下前来玉林市,后在玉州区江岸开发区加入以“广东国隆科技有限公司”“资本运作”“连锁销售”为名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人民币3800元至508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的顺序组成层级,根据各人伞下直接或间接发展的成员作为提成的依据,引诱组织成员不断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
刘某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宋某某、管某某2名直接下线,再协助下线人员继续发展下线加入。
2011年,刘某升至该传销组织高级业务员后,负责直接管理传销团队,指派刘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办理申购手续、收集申购款,并将申购款存入刘某在银行专门开设用于管理传销资金的银行账户内,并由刘某对其传销体系下线的申购资金进行结算,发放下线工资。
2014年7月21日,刘某在云南的家中被警方抓获。截至该日,刘某伞下的传销人员已达30人以上。其中管某某、宋某某、朱某某等人均已达到老总级别。而刘某被抓前,在2013年年底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云南嵩明县警方刑拘,后取保候审,没想到当地法院还未作出宣判,刘某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玉林警方刑拘。2014年11月云南省嵩明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
日前,该案经过两审,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的刑罚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记者陈梅通讯员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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