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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去世留下两份遗嘱 小姑嫂子为此闹上公堂

南宁晚报 2016-10-10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潘俊秀韦娜)公婆去世前先后立下两份遗嘱,将一套房产交给女儿以及外孙女继承。在两位老人及儿子去世后,没分得“一杯羹”的儿媳妇刘琳质疑两份遗嘱的真实性,将获得继承权的小姑子李芳起诉至法院。日前,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由遗嘱真实性引发的继承纠纷案,该院通过司法鉴定确认了讼争遗嘱的效力,并依法对案件做出了判决。

李大爷和王大妈夫妻二人育有李强、李芳两名子女。而李强与妻子刘琳生育有一个女儿李新,李芳也有一个女儿李圆圆。1986年,李大爷立下一份遗嘱,载明自己去世后名下的财产全部由妻子王大妈继承。

1998年至2009年期间,李大爷、李强和王大妈先后去世。而王大妈在去世前也立下一份遗嘱,将一套房产留给女儿李芳和外孙女李圆圆。谁料这两份遗嘱,却成了后辈间矛盾纠纷的导火线。

没有获得继承权的刘琳将李芳、李圆圆诉至兴宁区法院,理由是李强去世后,她和女儿李新可以继承李强从李大爷处继承的前述房产,而李芳未对二老尽扶养义务,且二老的2份遗嘱存在造假嫌疑,因此李芳和李圆圆应该没有继承权。

因为该案的定案焦点是两份遗嘱的真实性,兴宁区法院依据原告方的申请,依法委托了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份遗嘱的内容及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中心于今年6月做出鉴定意见:两份遗嘱上的手书字迹及签名,与李大爷、王大妈的样本手书字迹一致,是本人所写。

兴宁区法院认为,儿媳刘琳和孙女李新虽然对鉴定意见仍存异议,但是没有能够提交有效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的合法性,也没有证据证明两位老人在立遗嘱时存在受人胁迫或其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相关规定,对两份遗嘱予以采信。结合两份自书遗嘱的内容,法院认定李大爷和王大妈留下的房产,应按两位老人的遗嘱意愿,由李芳和李圆圆继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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