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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庭

北海日报 2016-10-03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王海珍)9月29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银海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涉案金额达721万元。

据了解,2014年6月6日,北海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登记成立,被告人李某经张某远(另案处理)安排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协助管理公司,并对新招聘员工进行培训。该公司成立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始对外开展融资业务,张某远利用伪造的与河南省某盐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矿公司)签订的投资管理合同,安排李某等公司人员对外宣称为该盐矿公司融资,以月息百分之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被告人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该担保公司先后与公司员工赵某、隋某等人及社会投资人刘某、郭某等人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共吸收公众存款603万元。2015年3月16日,该担保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李某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该担保公司仍向社会吸收公众资金118万元。2015年10月26日,李某被刑事拘留。至案发时,该担保公司共向56人吸收公众存款,且仍有388万元的公众资金未能归还被害人,其中,张某远个人非法占有380万元并逃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形式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过法庭调查和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庭审于当天上午审理完毕。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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