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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收“保护费”狡辩称“借钱”

北海日报 2016-10-17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王海珍 通讯员 彭美英 季辰)一男子在福成镇西村码头多次向商贩强行收取“保护费”,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牢房。10月8日,银海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4年至2015年12月间,何某在福成镇西村码头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迫使海鲜收购商贩陈某等人定期或定额向其缴纳“保护费”,共计3250元。2015年12月11日,何某持弹簧刀在西村码头再次敲诈勒索保护费时,被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民警抓获。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没有打过或威胁过被害人,并非收“保护费”,而是向被害人借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多次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受案登记表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何某有威胁、殴打过被害人的行为,且向被害人收取的是“保护费”,而非借款。该院根据被告人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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