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收“保护费”狡辩称“借钱”
本报讯(记者 王海珍 通讯员 彭美英 季辰)一男子在福成镇西村码头多次向商贩强行收取“保护费”,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牢房。10月8日,银海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4年至2015年12月间,何某在福成镇西村码头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迫使海鲜收购商贩陈某等人定期或定额向其缴纳“保护费”,共计3250元。2015年12月11日,何某持弹簧刀在西村码头再次敲诈勒索保护费时,被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民警抓获。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没有打过或威胁过被害人,并非收“保护费”,而是向被害人借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多次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受案登记表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何某有威胁、殴打过被害人的行为,且向被害人收取的是“保护费”,而非借款。该院根据被告人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新闻推荐
8月19日,被告人李宝俊(前)被法警推入法庭。当日,备受关注的李宝俊私挖地下室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宝俊有期徒刑5年,同案的两名被告人卢祖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