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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获刑”案家属申诉。新乡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辉县法院判决、新乡中院刑事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其家属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闫啸天

兰州晨报 2016-10-10 00:00 大字

近日,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驳回了“河南大学生闫啸天掏鸟获刑”案家属申诉。新乡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辉县法院判决、新乡中院刑事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其家属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闫啸天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他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和朋友王亚军在该村一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他通过网络发布将其余燕隼卖掉。他俩在该树林内又猎捕了4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随后,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罚金1万元。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河南新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闫啸天之父闫爱民不服,并以“闫啸天无犯罪预谋、无犯罪动机,主观上不知所猎捕的隼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且认定猎捕鸟的数量为16只证据不足,鉴定结果错误,不应该是燕隼,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新乡中院提起申诉,被新乡中院驳回。

在再审请求被驳回后,今年5月10日下午,闫爱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亚军的父亲王不井,主动到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自首,称他们曾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行贿。

此外闫爱民还认为此案中办案人员有钓鱼执法的嫌疑。闫爱民说,辉县森林公安的两个民警2014年7月20日到7月28日多次打电话给闫啸天,让他掏鸟并购买,这些闫啸天的通话记录都是可以证明的。今年7月,新乡市委政法委责成辉县市委政法委组成调查组,对反映出的问题展开全面深入调查。一旦发现办案干警有违纪违法问题,绝不姑息。

此后,闫爱民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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