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家暴赔偿金 法院认定合法有效
2012年11月,杨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签订有《婚姻协议书》,约定:“婚后各自经济独立,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一方婚后出轨或实施家暴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向无过错方支付10万元赔偿金。”2013年12月,杨某被张某殴致轻伤。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处以管制六个月。后杨某以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其与张某离婚,并由张某向其支付10万元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且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应准予二人离婚;张某实施家暴系过错方,应对杨某进行赔偿;双方约定如因家暴导致离婚,施暴方向受害方支付10万元赔偿金,该协议合法有效,在双方因家庭暴力离婚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赔偿金,遂判令张某向杨某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
王刚律师点评:案件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协议约定如因家暴导致离婚,施暴方应当向受害方支付10万元赔偿金,此后双方因家暴离婚,受害方能否据此索要10万元赔偿?”
首先,所谓家庭暴力,主要指家庭成员对家庭另一成员实施的人身、精神等方面的暴力行为。因家庭暴力行为直接作用于家庭成员,其对家庭成员造成的损害后果较一般民事纠纷严重。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知,法律赋予了受损害方在受到家暴后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即杨某对张某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其次,关于赔偿金数额,这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1、《婚姻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从张某与杨某所签《婚姻协议书》的内容反映,双方约定的10万元赔偿金,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张某对杨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已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给杨某的身体及精神均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按照人身损害损益相当原则,约定的10万元赔偿金并非明显过高;
4、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婚姻协议书》的内容应当是清楚的,对违反协议书的后果应当是有预见的,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判令张某向杨某支付10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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