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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带动就业类政策(十一)

半岛都市报 2016-09-28 00:00 大字

[政策解读]

半岛记者张海玉整理

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申请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为贷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用房屋抵押方式和保证人担保方式。

(一)房屋抵押。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清晰,未处于抵押或拆迁冻结期,并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

(二)保证人担保。下列自然人可为申请人提供第三方信用反担保。

1、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

2、具有稳定职业且月收入5000元以上(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准),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在职职工。

其中,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含15万元),需1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需2人担保。保证人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保证人之间为无限连带责任。

(三)对无反担保人和抵押品的创业大学生,可依法采用“联户联保”、第三方信用保证等形式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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