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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 《救助细则》共7章4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体部分有五大板块

来宾日报 2016-09-05 00:00 大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

《救助细则》共7章4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体部分有五大板块,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救助工作的具体程序、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以及救助工作中违法责任追究等,涵盖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解释说,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必须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进行,不能脱离办案职能和办案环节单纯开展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本质上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不是国家赔偿,也不是国家代位进行民事赔偿。也是临时性社会保障措施,其前提是有关刑事案件或者民事侵权案件的发生,且当事人受不法侵害导致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其目的是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是直接针对案件的被害人采取的一次性救助,不针对同一对象长期适用或者多次反复进行,不取代社会保障。

根据《救助细则》规定,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提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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