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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诈骗新农合资金500多万元

来宾日报 2016-09-23 00:00 大字


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莫岑 通讯员 孙宇)记者9月22日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兴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某乡镇原经办点主任蒙某贪污、诈骗一案日前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判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蒙某当庭表示不服,并表示将上诉至广西高院。据检察官介绍,这是近年来法院对该级别工作人员最严厉的一次处罚。

造假材料骗取资金500多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与谢某(另案处理)于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共同诈骗了兴宾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高达110多万元。其中谢某通过伪造、变造谢少连、韦文志、韦崇佳、莫月兰等人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来宾市人民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的疾病证明、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再通过借用、伪造等方式取得上述参合人员的银行卡、医疗证等其他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所需材料,提交到兴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院管理中心五山乡经办点,蒙某利用其担任该经办点主任职务之便,审批同意并上报报销材料,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10多万元。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2011年12月,被告人蒙某调任兴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迁江镇经办点主任后,继续伙同谢某伪造谢桂荣、韦必美、韦侯周等人住院治疗报销材料,提交到兴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五山乡经办点,通过审批后,共同骗取兴宾区新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共计460多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其伙同他人骗取公私财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应该以贪污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未认 可称无事实依据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24日、8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证言、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激烈争辩。

据案卷记载,谢某归案后供述,2009年自称任新农合五山乡经办点主任的蒙某向其提议,合伙以虚假材料报销新农合医药费补偿金套取新农合资金,得款平分。具体由蒙某向其提供五山乡报销新农合医疗补偿金的农户的报销材料复印件,其以复印件为样板,制作虚假的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发票,通过蒙某任职的新农合五山乡经办点骗取新农合资金。并供述其与蒙某报销的第一笔新农合资金的具体过程。

蒙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称其未参与谢某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请法庭宣告其无罪。

蒙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谢某的证词不具有真实性、蒙某的存款及其他财产、鉴定文书均不能认定被告蒙某与谢某合伙依法、诈骗的犯罪事实。蒙某只是在担任五山乡经办点主任期间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过失渎职行为,不能定性为贪污诈骗。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缺少关联性,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辩护对象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法院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多人“被生病住院”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2009年9月23日至2011年12月23日,在报销的患者名单当中,经市人民医院证明有3人住院材料不真实,经柳州市工人医院证明有42人在该院无住院记录,经广西医科大一附院证明有12人在该院无住院记录,自治区人民医院则证明有21人在该院无住院记录。

一位证人在证言中说,其广西来宾户籍身份证由蒙某妻子保管,其使用的是贵州户籍身份证,涉案的两个银行账户与手机号码均不是其开户,也非其使用,2010年6月25日那笔报销签名、领取补偿金均非其所为。另一位证人则证实,2009年,其根本就没有在柳州市工人医院住院,更不可能报销住院费用,也没有在某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写过“姐弟关系”和盖手印。其与某人根本不认识。其身份证应该是不小心被蒙某利用。还有一位证人证言,其与堂妹等人分别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广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开户,并将卡交给谢某使用。其本人从未患过乙状结肠癌并穿孔的疾病,也未在广西医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然而,在五山乡经办点的报销名单中却出现这些人的名字。

在蒙某调任新农合迁江镇经办点主任后,93位“患者”经新农合五山经办点提交的133笔报销材料清单被指虚假、伪造,报销涉及的金额高达460多万元,其中450多万元资金流向与蒙某与谢某有关联。多位“患者”证实自己没病,也没住过院。

公诉机关认为,共有118人共计201次新农合报销材料、清单为伪造变造,核实后实报金额累计570多万元。

买车买房资金来源遭疑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2013年5月,蒙某全额付款购买两辆价值总计18万余元的轿车;2012年8月,蒙某投资20万元参与某KTV经营;2014年蒙某投资34万元参与某纯净水经营;2013年8月蒙某以29.8万元价款购买了来宾市某小区住房一套;2013年9月蒙某以10万元购买兴宾区某乡镇临街楼房;2013年9月,以24万元购买城区某小区住房一套。2014年8月20日,蒙某将定期存款100万元提前支取并销户,将活期存款69万多元支取并销户。公诉机关指出这些均为赃款。案发后,兴宾区检察院扣押了49万元赃款。

罪名成立 遭最严判罚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采纳,被告人蒙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判处蒙某罪名成立。其中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10多万元,构成了贪污罪,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公私财物460多万元,已经构成了诈骗罪。鉴于蒙某归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无认罪悔罪表现,且拒不退出赃款,所诈骗的属于医疗款物,决定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其因担心被发现,诈骗未遂部分和未处分款项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蒙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责令蒙某和谢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兴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人民币560多万元。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前不久,蒙某拿到判决书后表示不服,称将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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