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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宜重关怀

北部湾晨报 2016-09-09 00:00 大字

新闻回放:在深圳打工的程女士上班时间突然猝死,抢救超过48小时后无果,依旧不幸离世。程女士的丈夫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遭到拒绝,因为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9月6日《新快报》)

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法律的出现,其初衷就是为了保护职业活动中劳动者的利益,在劳动者遭受到意外伤害和罹患职业病时能够及时快速地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避免劳动者因为各种职业伤害陷入经济困难,对广大劳动者来说,这是一种细致关怀。

不幸遭遇工伤后,希望能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每一个劳动者的心声,也是法律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尽快实现的应有之义。

然而,抢救48小时内死亡才算工伤,对这样的认定标准,不仅死者家属难以接受,公众也很难理解。究其原因,不同疾病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再加上救治条件的不同,死亡时间就会产生较大差异。如果死守这个时间标准,很有可能迫使家属因为工伤保险赔偿问题,而放弃抢救与治疗希望的情况,这显然不是法律的本义。

对此,笔者认为,工伤认定应摒弃“48小时之限”了。也就是说,如果现行法律规定给工伤劳动者制造了障碍、带来了不便,就应及时通过法律制度的修正来改变这一现状,这也是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的现实需要。当然,在对法律正式修改之前,法院在判决上也应该回到立法的初衷,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而不只是死抠法律文本。 (祝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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