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2万元兰州鑫汇丰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获刑六年
本报讯 (记者苏叶)以投资装饰公司、投资黄金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兰州鑫汇丰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2.46万元。兰州市安宁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公司法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张某某提起上诉。9月6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2014年7月6日,河南宜阳县男子张某某在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注册成立兰州鑫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并任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自成立至今,通过向居住在安宁区枣林路附近的群众发放传单的方式招揽客户,以投资装饰公司、投资黄金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陆续与五十余名受害群众签订了投资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42.46万元。截至案发,张某某退还被害人本金及利息共计 44.81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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