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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老乡上法庭 只为0.138亩田

咸阳日报 2016-09-23 00:00 大字

本报记者 吴红

李某的责任田紧邻张某家的门头,看着对方门前的地荒着,张某便私自使用。先是放杂物,后又建房养猪。两家人平静的生活在去年底被打破,经土地确权,荒着的这1.33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归李某,而张某所占用的0.138亩就在其中。

为这片地两家人争执起来,意见不合的情况下,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近日,淳化法院审理了这起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土地占用费41.40元,并由被告退还占用原告责任田0.138亩。

起因:早在1997年,家住淳化的李某承包了位于自己所在村路边的1.33亩责任田,耕种至2001年时土地闲置。这块地紧邻张某家门前,2011年,在村干部的协调下,张某占用了0.138亩用来堆放柴草。2014年,张某清理了柴草,建起瓦房准备养猪。在此之前,张某也不知该地属于李某,同样,李某也未提起占自家地需赔偿一事。

争执:2015年底,经土地确权,这1.33亩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李某使用。今年初,在村委会协调下,张某继续使用该土地,但需要支付费用给李某,双方因占地费的起算时间点和占地费标准无法达成一致。相互争执不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占用李某责任田0.138亩,按征地补偿款每亩600元计算,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87.20元。

判决:李某称,自己多次要求返还土地但张某都不予理睬,所以他要求对方赔偿多年来的使用费。张某则认为,他使用该地期间李某未提占地赔偿一事。关于赔偿,他只同意土地确权之后的相关费用。

多次调解无果,法院以因李某在土地确权之前未向张某主张过任何权利,应视为其对2015年之前被告占用土地赔偿请求权的放弃,2015年土地确权至今,张某应向李某支付占地费用为由,依法作出上述判决。(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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